日前,“浙江温岭一对情侣溺水身亡其捞尸队开价上万”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挟尸要价”的霸王交易又再次走入人们的视野。在此类交易中,“捞尸人”往往可以闭眼“漫天要价”,而寻尸者只能被动接受交易,其中体现出两者交易地位的极不平等。
“捞尸”业务往往为打捞公司的一般业务,“捞尸”行为是一种企业行为,是一种以服务为标的的交易,双方应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而不是一方的强势性要价。此种不平等交易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与社会普世道德相违背。那么,为何会产生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呢?其原因有三。
一、企业的趋利性与打捞成本之间的矛盾。企业的性质即为追求利润,而“捞尸”成本却因为环境、时间的缘故无法预测或计算,企业在面对这种成本不稳定、没有明确定价标准的业务时往往会选择“漫天要价”,来尽可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
二、“捞尸”工作的特殊性。捞尸人王守海——曾因一张照片:“不给钱不捞尸”而遭受非议的老人,就曾提到自己捞一次尸即得百元的报酬。“捞尸”并不是任何人都愿意去做的工作,如果没有高额的人力费用吸引,是无法找到劳动力的。同时,此种工作所对应的的另一方,恰恰处在一个“必须交易”的地位,换言之,对当事人来说,打捞亲人尸体是一种必须进行的行为,这就决定该方的弱势地位。
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打捞局的行政法规大多集中在对贵重物品、海上船只、遇难人员的打捞上,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尸体打捞交易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与限制。并且在《合同法》中,也没有关于“捞尸合同”限制性条款的要求——限制性条款往往用于保护交易弱势方。这就使得企业的“捞尸价”完全在市场规则下进行,而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同时,打捞局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对于打捞公司的定价与打捞行为的发生没有进行审查监督,使得“挟尸要价”的情况屡屡发生,却得不到最终的解决。
其实,打捞尸体应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因为打捞的不是物品,而是“人”——曾经的公民。站在道德的高度,尸体也应该得到尊重,当人们站在岸边议价时,那个曾经活着的人则真的彻底失去了“人”的价值。“捞尸”不应该交给企业,而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将其放入市场机制中运作,无论法律、体制再如何的完善,都不能可能真正的做到尊重“人”的价值。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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