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陈文秀的弟弟陈文玲押送的装有36吨纯苯的罐车在陕西彬县发生泄漏,当地政府处理泄漏污染产生了178万多元的处置费用。他说,在到达彬县的两天前,这辆罐车也在甘肃张掖发生了泄漏,可那边的部门处理后只收取几千元。(中国青年报6月24日)
根据我国环保法规定,的确是谁污染谁治理,但是没有对环保部门规定收费的权限,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收费的权力。而至于这178万的处置费用则是当地政府从这个原则中自己推导出了收费的权力。对于这样的收费行政行为或许是有依据的,只是我们的行政行为又怎么能够收费呢?
对于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破坏共同生存的环境,也就自然有恢复原状的义务,所谓一人做事一人当。或许陈文秀并不是不接受处罚,只是178万这样的庞大数目,有点天文数字的意思,也就自然有所争议。企业参与治理处置确实需要收费,只是收费又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一个规范呢?
行政裁量权是由各个单行法规定的,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都赋予政府一定的行政裁量权,环境保护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收费的裁量权,这也是造成各地行政机关对法律理解不同,收费随意性比较大的原因。
因而,对于这样一起事件,在两个地方的处置方式和收费标准也就出现了不一样的结果,这样的处理我们不能说违法违规,但是也有一些质疑不符合常理,也违背了政府部门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之中产生的费用到底是应该企业还是政府买单的疑问,这也就给我们的行政裁量权的规范敲响了警钟,需要我们规范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向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