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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见死不救”拷问公民道德

发布时间: 2013-07-10 15:46:46  来源: 荆楚网  作者:张宇  进入电子报

  近日,一位年约60岁的老太太不小心卷入了公交车底,眼看伤者危在旦夕,许多围观者却只顾着拿手机拍照发微博,没人救援。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急忙拨打了120。(7月9日《华商报》
  众多路人见死不救,这真的是令人震惊。为什么不施救?许多人解释说害怕把责任嫁祸到自己身上,担不起这个责。对此,笔者不禁哑然失笑,照这么样,如果遇到自己的亲人出了什么状况,别人也作势不管,到时候还会有此种逻辑?
  诚然,面对受重伤的老人,限于医学知识贫乏,普通群众不能直接施救,但及时打一个急救电话,这该不是一件很难办的事情吧?此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做法显然是不负责、严重损害公民形象的,肯定逃不过公民道德的拷问。
  “见死不救”仅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只能是“木头上长疮——不痛不痒”。道德代表着公民的正确价值取向,在道德的范畴内做事、做人,才能保障社会的常态发展。“见死不救”的行为再发展,就有极可能演变成恶性的群众性不作为事件,从而催生出更多的人性淡漠事。这种行为是可憎的,然而目前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此进行约束。当漠视成为了一种群体效应,道德谴责是远远不够的。
  加强“见死不救”的法律建设,显得尤为必要。现目前,我国关于“见死不救”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措施,把“见死不救”写入法律处置,使其在法律范围内,受到惩罚,得以警戒迫在眉睫。因为,这关系着你我他的切身利益,难免有一天遇到此类事件时,回以我们的不是冷漠,而是伸出援手的关爱。
  “借法”也不容忽视。正因为我国在此方面没有前车之鉴,所以需要“借智”,看看外国是怎样做的,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法国、德国已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比如,《德国邢法典》第323条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这些法律法规对改善社会的不良风气,避免一些“见死不救”的悲剧起了巨大的作用。
  针对“见死不救”,拷问公民道德,需用道德谴责和法律制度两把利剑,才能促进公民道德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宇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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