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成都市龙泉驿一条道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曾一(化名),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没有跑,还主动报了警。由于找不到前面的肇事逃逸者,死者家属将最后一辆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7月16日 《华西都市报》)
几辆车先后撞到过马路的老人曾一后逃逸,逃跑的这种第一反应应是利己的潜意识作用的结果。对于同样撞到老人的最后一辆车车主彭某而言,其主动停车的举动,是对生命的最起码尊重,是对自身责任的主动担当,这一点无疑让我们对其行为肃然起敬。至少,他在事故面前没有逃避。
也许有人认为,彭某没有像其他几位先前肇事司机一样逃逸,是一个“愚蠢的、不聪明”的举动,要承担太多的不确定性负担:一是有可能有巨额的赔偿。这一点,也确实发生了,彭某最后被判赔40万元,其中多数为保险公司理赔;二是有可能有被讹诈的嫌疑,在一些事故中,有司机被讹诈的情况确实存在;三是有可能要承担严苛的刑事责任。这一点,在法院的判决中没有相关内容。
那么,在四川成都的彭某肇事案后,能否引发诸如南京彭宇案一样的连锁反应,能否进一步碎片化本已脆弱的道德底线?从实际来看,这种可能性不大。至少,在法律认定方面,最后停车的彭某可以在确定前几辆车主的具体信息后,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享有追偿权,对前几位肇事车主进行追诉,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这种几率极低的追偿权可能给彭某造成新的负担。对于给彭某所造成的负担,相关部门能够尽职尽责地把这种负担降到最低点,让彭某能够为他的主动停车而减少自身的负担吗?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降低与否,将直接导致四川成都彭某案与南京彭宇案是否有同样的结局,以及是否产生同样的道德“蝴蝶效应”。
前不久,在河南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事故中,一辆重型车辆撞上了一辆电动车,电动车车主哀求司机“不要碾死我”。为什么被害者会有这样的哀求?原因很简单,在当前社会中,有这样一种认识,至少在车主(司机)一方有这种认识:交通肇事后,致人死亡比致人伤残更有利于自己。致人伤残后,各种可能的赔偿、治疗,就像是一种可大可小的铁球,重重压在车主身上。只要致人死亡,或可只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刑处罚,按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标准,赔钱了之,并且又有同命不同价的助力,这种宁可撞死人,不能撞残人的现实就有了市场。这一点,可能被碾压的电动车车主也明白,所以才有“不要碾死我”的哀求。同理,交通肇事后能逃逸就逃逸,已经成为一些司机内心利己的信条。如若不然,司机可能依然要面临撞死人和撞残人要赔偿的命运。
健康交通秩序的形成,不仅是能否遵守交通规则这么简单,重要的是,在广大车主在处于可驾车的这种状态中,能否形成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这样的共识?
交通肇事后,停车与否,不仅考验着司机的个人良知,更考验着以生命安全为前提,以快捷便利为取向的交通观念。交通肇事后停车与否,不仅是赔多少钱的事,也为一个社会健康交通秩序标注了或文明健康或丑恶利己的注脚。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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