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要形象,长的丑不能当警察”,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一名公务员考生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在体检项目时,因脸上长痘被认定为“不合格”,体检未能通过。三位专家医生对该考生检查会诊的意见为“面部有癍痕影响面容,且癍痕难治愈,反复发作,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结论为不合格”。(8月25日新华网)
笔试、面试都是第一名,湖南湘西自治州的这位公务员考生却意外的“倒”在了体检的关头,让人见识了当今公务员考试的激烈和严肃。在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从医学上,还是程序上,医生做出的结论都是有理有据的,因此,外界对医生以及公考体检的公正和权威可以充满信心。然而,对体检执行的标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值得商榷什么呢?《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体检不合格。从实践的角度讲,因为脸上长痘,就要与公务员失之交臂,这理由未免太牵强附会。对于警察来讲强健的体魄、正常的心智才是最重要的,而仅仅脸上长痘就会破坏正常的执法行动?就非得要淘汰笔试面试都是第一的优秀人才?试问,招考警察需要的是花瓶还是人才?
无论警察还是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群众不会在乎他长的怎么样,关键是看他为群众谋了多少福利,办了多少实事,像鞍山原国税局长刘光明这一类的贪官,花再多的钱去整形,把自己整的再年轻、再花哨,都逃不出贪官的本色,这真是金玉其外败絮其内,中看不中用,其结果必将成为群众唾弃的对象。
因脸上长痘就要淘汰一名优秀的考生,从公务员录取条例虽说有其法定性,也体现了制度的公平和公正。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社会上的每一位公民都有同等的劳动权,拿长相来破坏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既是一种制度的歧视,也将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平。
因此,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对不符合情理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作出一定的修改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易水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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