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家住安徽省怀宁县的陈女士向晚报反映说:前一段时间,她和朋友在怀宁县一家名为“魔石泡泡鱼”的火锅店消费了239元。结账时,要求服务员开具正规发票,可服务员却称“发票已开完”。(10月15日《安庆晚报》)
去餐厅用晚餐付完钱后,消费者索要发票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不少消费者在用餐后索要发票竟成了件难事。有的饭店,消费者不主动索要发票,干脆就当“没事”,消费者索要发票时,服务员就说“对不起,发票用完了,下次消费时再给。”有的干脆称饭店刚开张,还没来得及向税务部门买发票。有的饭店,如果消费后不要发票就给打折,或赠送代金劵。由于这些消费者大都是自己掏腰包,对发票的意义认识不足,要么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要么听说发票用完了也就放弃索要发票的权利,给了不少餐馆拒绝或变相拒绝开具发票的理由,也成了他们省下发票、少交税款的潜规则。
从法律层面上讲,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之一,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即商家拒开发票,逃避的不仅是税金,也是在逃避法律义务和责任。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不容置疑,发票在我们生活中既扮演着非常普通的角色,又与我们的权益息息相关。向商家索要发票不仅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消费者维权时的凭证。消费者用餐后不去索要发票,不仅纵容了商家的违法行为,而且等于放弃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易落入商家的消费陷阱。比如在饭店消费后吃坏肚子、或出现食物中毒等症状,将没有证据为自己维权。因此,广大消费者要勇于对不给发票的商家说“不”,自觉增强发票意识和税法法制观念,积极索取发票,给自己多一份保障。如果遇到向商家索要发票遭到拒绝的情况,消费者可当场举报。
稿源:荆楚网
作者: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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