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的孩子把我们孩子砍成轻伤,办案的派出所却要我们必须接受调解。这里面到底有什么名堂?”昨日,帮同学打抱不平却遭另一同学持长刀砍伤的小秦的父亲,说起为孩子讨公道的事情,愤愤不平。(12月6日中国新闻网)
只要司法公平公正,谁砍人都不是问题,即使天王老子的儿子砍人,按照法律规定照样能把他拿下。可在信阳这起砍人案中,情况就不是这样,法律的公平性明显被打折扣。
派出所长的儿子砍人,是不是要进行司法调解,应该依据案件的性质和被伤害人的要求而定,如果确实属于刑事案件,就必须按刑事案件处理。而在这起伤害案中,办案警察不管受伤人是否同意,就说出“只讲调解,其他什么都不谈”的雷语。民权警务中队领导两度“出马”,要求受害方接受“私了”的依据又何在?
更令人不解的是,当受害者家人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时,警方却答复“必须调解”。其霸气可见一斑。
是不是愿意接受调解应该以受害人的态度决定,而在办案警方这里却成了霸王硬上弓,如此行事,还有征求受害者意见的必要吗?
在这起案件的处理上,明显存在着枉法行为:一是受害人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属于刑事犯罪,为什么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二是警方为何不对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只是处以500元罚款让其逍遥法外?三是在没有征得受伤人同意的情况下,警方如何做出“双方已经形成调解事实”的法律认定。
派出所长儿子伤人不怕,就怕司法不公和单方面袒护。鉴于此案情况特殊,当地警方不妨引入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介入案件调查,如此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此案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既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也关系到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所以,千万马虎不得。公安机关只有秉公执法,依法办案,才能真正让受伤方感觉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也还社会一个公平。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