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最高法于今年7月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希望能与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代表的建议时表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12月9日《北京晨报》)
无论是民众的呼声,还是官方的表态,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看法高度一致。既然如此,废除嫖宿幼女罪越快越好。
单听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其实有点滑稽可笑。既然是嫖宿,实际上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从操作层面来看,一些“畜生”做出伤天害理的事情后,明明是强奸幼女,偏要说对方是同意的;明明是强奸罪,偏要说只是嫖宿幼女罪。这是钻法律的空子,规避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起刑点不低,但最高刑期为15年;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既然法律有这个空子,必须把空子及时堵上。
今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一规定的出台,不仅可以堵住那些“畜生”的“嘴”,而且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出现“畜生”。
尽管如此,因为有嫖宿幼女罪存在,肯定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正因如此,最高法院称,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尽快立法,把嫖宿幼女罪扫进历史的陈迹中去,既要让那些“畜生”“做了不敢乱说”,更要所有人不敢“乱说和乱做”。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幼女的合法权利要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没有其他路子可走,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这“华山一条路”。
稿源:荆楚网
作者:毛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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