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上午,在第四届全国春节电视文艺晚会“春晚奖”的颁奖礼上,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文艺工作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自律维权声明与倡议,对前段郭德纲在北京电视台台长王晓东去世时,在微博上幸灾乐祸的表现,予以强烈谴责,强烈要求郭德纲向北京电视台及王晓东台长和家人道歉,让生者宽慰、逝者安息。(12月15日《法制晚报》)
众所周知,在我们中国传统文化道德中自古就有“死者为大”的道德观,意味着一个人不管与逝者在其生前有何矛盾和冲突,在其死后都应当表达尊重的立场。即使不送上花圈表达哀悼之情,也不应该公开表达幸灾乐祸立场和辱骂。
作为深受全国观众喜爱的著名相声演员的郭德纲,在北京电视台台长王晓东去世时,发表微博暗讽王晓东,丧事喜报。毫无疑问,郭德纲的这种行为有悖我们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犯了国人传统大忌讳,做的非常过分,可以说是一种严重的失德、缺德行为,社会和公众理当予以道德谴责。而且,郭德纲作为公众人物,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并为大众做好履行社会责任表率。而他在王晓东去世之时发表微博暗讽,实质上也背离了一个公众人物起码的社会责任,给广大粉丝起到了一个不好的作用,确实应该强烈批评。
但是,对于郭德纲这种失德、缺德行为,社会和公众谴责和批评应当坚守起码的法理和情理,而不是为了批评郭德纲的这种失德行为,就可以无视法律和滥用手中的权力。北京电视台呼吁抵制全国电视台联合封杀、抵制郭德纲,实质上就是一种越权、滥用权力的行为,走了一步臭棋。
从法律层面讲,郭德纲在网络上暗讽已逝的王晓东台长,属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民事案件,而且只是侵犯了王晓东的个人权利,并没有侵犯王晓东所在单位的权利。所以,有权要求侵权人郭德纲道歉和赔偿的不是王晓东工作的北京电视台以及全国电视台的娘家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文艺工作委员会,而只是王晓东的家人。王晓东所在单位北京电视台以及全国电视台从业人员的娘家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文艺工作委员会有权做的是帮助王晓东的家人为王晓东讨回公道,维护王晓东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自己亲上火线,冲在第一线,充当维权的主体。
因此,笔者认为,合法、合理、得当的处理办法,不是由行业协会出面谴责郭德纲,也不是由北京电视台公开呼吁全国电视台联合封杀郭德纲,而是劝说、支持、鼓励和帮助王晓东的家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王晓东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去法院起诉暗讽王晓东的郭德纲,让法律迫使郭德纲道歉、反省。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立美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