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地方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即将在省“两会”上审议表决,这在全国也尚属首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认为这“反映了湖北的领导群众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关注,不是简单的追求GDP,而是为了子孙后代的幸福”。(1月5日《湖北新闻联播》)
湖北是水利水电大省,同时又是水资源短缺省份。湖北水资源严重短缺城市包括宜昌、十堰在内的14个市(区)30余县,2014年全省多份政协提案集中建言“治水”。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呢?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有的地方忽视了对人类生存环境、自然生态的保护,很多大项目、大设施纷纷上马,在取得一时经济效益的同时,造成地下水枯竭、水源被污染、水土流失、水环境变异,一系列与水有关的问题不断引发连锁反映。
比如,有些地方修建大桥、码头,改变了这里的水环境,造成大量鱼类减产;有些地方密集地修建小型水电站,造成许多稀有物种灭绝;有些地方高污染企业治理不到位、排污不达标,造成水质污染、生态恶化。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有的地方惯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于熟视无睹、置若罔闻。所以,即便水资源丰富如宜昌、十堰的城市,也出现了“水危机”,为了发展经济,我们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有人统计,如果把改革开放30余年来所取得的经济效益都拿出来治理环境,也断不可能恢复如初了。
逐利,是企业的天性;短视,是错误的政绩观使然。当“重GDP”变成了“唯GDP”,两者就会亲密地结合在一起。为了个人所谓的“政绩”,有些人就不再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当回事,而是热衷于招商引资、上项目、重复建设;为了“逐利”,有些企业就开始和官员眉来眼去、勾肩搭背。于是,政府成了企业的保护伞,即便排放不达标,污染再严重,产能再过剩,相关职能部门也不敢管,因为不能不“讲政治”呀;于是企业也就成了地方官员个人升迁的“筹码”,只要经济效益上去了,GDP也就有了保障。短视和逐利相结合,生下的必然是“断子绝孙”的孽种。
湖北这部地方性“水法”,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三审,提交“两会”终审,20多万人参与立法,广泛吸纳了专家学者、党员干部、基层群众,全省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其中既有观点的碰撞,又有利益的博弈,更有对发展的反思。所以,整个“立法”的过程,也是普法宣传的过程,更是摈弃“短视逐利”思维,回归发展的科学理性与人文关怀的过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颁布实施,将会给公众百姓带来更多的幸福感,并成为地方立法服务科学发展的典范。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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