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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磊:官员要注意“色字头上那把刀”

发布时间: 2014-02-13 09:07:25  来源: 荆楚网  作者:强磊  进入电子报

  据东莞政府网站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的部署,确保扫黄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经市委批准,东莞市纪委2月12日上午发出紧急通知,凡党员干部参与经营涉黄场所、充当涉黄场所“保护伞”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从严处理。(2月12日人民网)
  一起起腐败大案,抖搂出许多贪官与情妇的故事,“剧情”不断刷新。在腐败案件中,“凡贪多色”的定律一再得到验证。贪官包养情妇、小三或出轨、外遇等现象十分普遍。有的痴情专一,将情人视为红颜知己;有的荒淫无度,与多名甚至数十名情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有的共享情妇,还有的接受性贿赂,或被设局色诱、落入圈套。
  包养情妇不仅伤害婚姻家庭,败坏社会风气,情节严重还构成重婚罪。这种丑恶现象为何在贪官群体中十分普遍?笔者认为,内在原因是贪官群体道德品质滑坡,违背对婚姻和家庭的忠诚,受纵欲享乐等腐朽思想的影响。外在原因是权力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社会诱惑太多。有些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权力集中而监督失灵,给权力寻租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必然会面临金钱和美色的诱惑。社会风气的变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随着道德观念和社会风气改变,一些人对婚外情的容忍度变大,对“包养情妇、小三”的行为见怪不怪。
  从法律和党纪讲,对包养情妇的惩处失之于宽。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指出,有的已婚官员长期包养情妇,可能已构成重婚罪,但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事人可以狡辩,因此很难追究刑事责任。另据有关党纪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实际上,官员生活作风问题往往成了贪腐案件中的连带问题,单独因生活作风问题被查处的官员较为少见。
  包养情妇、小三,通常被视为个人道德的问题。但官员作为“人民公仆”,如果道德出了问题,能指望从不以权谋私吗?显然不能。因此,对官员包养情妇、小三的行为应从严惩戒。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天盛提出,对官员道德失范行为的监督,依靠自律或空有规定还不够,还要有便于操作执行的惩戒措施。官员包养情妇,即属于“道德失范”,应当从严惩戒,将其作为一条不得逾越的红线,一经查实就应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
  而按照中国人的预期,官员应该是公民的楷模,他们的需要理应比普通公民的层次高。与人们的这个较高的预期相比,男女之间那点事、那点情,自然是“低级趣味”。官员如果沉湎于这样的需要,当然是“堕落”。如果仅仅是这样,那“堕落”一词并没有太多道德评价的含义,但官员找情妇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还涉及各自的家庭以及社会的风化,而且大多伴有假公济私、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因此,“堕落”前往往会加上“腐化”字样,这就实实在在变成了很恶的东西了。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禁充当“保护伞”,为涉黄人员说情开脱,包庇、纵容涉黄人员或为涉黄人员提供庇护场所,为专项整治设置障碍。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树好形象,带好队伍。广大党员干部要洁身自好,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凡有涉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强磊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东莞;扫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