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2月25日《新京报》)
显然,这并非仅仅是对现行监狱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且是对“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中央政法委发布的“意见”,就不是在“铁窗”上再加一根栅栏那么简单,而是加大了那些企图钻法律漏洞的执法者的难道。这无疑从制度上对相关司法腐败问题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基于这样一个“立法”基础,对“延长4年”或“延长5年”的“计算公式”,在肯定其积极的现实意义的同时,仍不敢对相关司法腐败问题掉以轻心。因为,这不像是高墙不够结实发生的“越狱”,而是徇私枉法下的“放虎归山”。原系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张海被违法减刑一案,24人被立案,就是触目惊心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被中央政法委增设“最低刑期”的三类罪犯,首当其冲就是职务犯罪,也就是权力犯罪,此类犯罪在得到法律的惩罚后,还会引发新的权力犯罪,实际上是高墙外的权权交易和权钱交易在高墙内的延续,理应纳入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领域。因此,不能把增设三类罪犯“最低刑期”,单纯地看做司法制度或监狱管理上的加强和完善,而是反腐败措施上的深入和细化。
职务犯罪,也即权力犯罪,本身就是贪赃枉法的结果。而在现行制度和纪律下,为何权力犯罪屡禁不止?这无疑暴露了制度上的缺陷和监管上的漏洞,这让所谓的觉悟和良心,在几乎无所不能的权力下有恃无恐。这种权力犯罪的“客观因素”,必然会在各种权力部门存在,也必然会被相关的权力人物利用,引发了各种权力腐败。那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也算不上反腐败的新课题。假如对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追根溯源,也属于权权交易或权钱交易这种权力腐败的普遍犯罪形式,在司法领域的表现。
然而,不能因此淡化这次中央政法委发布的“意见”的意义,因为,这个“意见”注意到了对“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这就从对腐败问题的事后查处,提前到事前预防,从制度上加以约束。别小看了“约束”的意义,权力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制度上的约束,缺乏监督。所以,增设三类罪犯“最低刑期”值得深思。
个人并不在意这三类罪犯多吃4年或5年官司,而对其中的三个“亮点”非常赞同。亮点一:“减假暂”决定书一律网上公开;亮点二:“减假暂”案件质量承办人终身负责;亮点三: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从重追究刑责。这三个“亮点”,不仅是司法部门亡羊补牢的积极举措,而且应该作为约束权力寻租空间,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建设,以此给权力套上“紧箍咒”。相信在反腐败的斗争中,这种有帐可算的“制度上的约束”,在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的同时,监狱的相关“生意”也会清淡许多。
稿源:荆楚网
作者: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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