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安徽的媒体报道说,蚌埠市交通局一名副县级干部公车私用,五年来不仅开公车上下班,还驾驶这辆公车出入饭店、药店等场所。蚌埠市纪委纪风办调查核实以后,确认媒体报道的情况属实……但是,蚌埠市纪委表示不便透露这名干部的姓名和职务。(3月20日中国广播网)
媒体有报道,纪委纪风办也调查属实,蚌埠市交通局那名副局级干部公车私用,经常出入饭店、药店,违反“规定”“禁令”,那是“铁板钉钉”的事实,而且也“给予了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全市通报”的处理,面对记者的采访,怎么还“不便透露这名干部的姓名职务”呢?
“不便透露”还是“不愿透露”?
如果是“不愿透露”,势必引来民众更多的猜疑。民众会想,该副局级干部莫非与其他官员有千丝万缕的说不清、扯不断的关系?透露了,是否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处理违纪干部,是不是要根据职务官阶、关系亲疏区别对待?
如果真是“不便透露”,这“不便”二字就显得太意味深长了。笔者在想,“不便”,是否就是所谓的讲原则性?既然该干部违纪属实,让其暴露在阳光下,以警示他人,何以就违背了原则了呢?“原则”是什么?原则就是对违纪者不包庇、不纵容,就是处理问题不偏不倚,就是要善于通过处理“点”来警示“面”。如此“不便”,把其兜着、捂着,表面上似乎“保护”了该副局长,实际上可能会助长其担,让其越走越远,而且也达不到“儆百”的效果。
“只是局属单位的一名领导”,怎可成为“不方便透露其他信息”的理由?不管是哪一级的领导,只要违反了法规法纪,就属打击对象,何况只是透露姓名职务呢?级别不高就为之遮掩,那百姓犯法就该放其一马了,这是什么逻辑?
要使权利真正受到制约,就要让其运行在阳光下;要让公务员更好地接受监督,就要使其行为公开透明。约束权利,反腐倡廉,光喊口号没有用,应实实在在地去做,且还要从细节开始。
还是快透露该违纪者的姓名和职务吧,否则,变相包庇、保护违纪行为的嫌疑就难以洗掉,说重一点,大家还会以为彼此是“一丘之貉”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草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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