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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俊:谁给了中队长随意降低处罚标准的权力?

发布时间: 2014-04-28 16:28:45  来源: 荆楚网  作者:杨兴俊  进入电子报
  滥用职权,是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属于“四风”范畴,必须坚决加以根除。
  滥用职权的情况多不多?因为没有统计,不好妄言。手边倒是有个新闻,成都市纪委通报,“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平乐中队中队长游春晖滥用职权,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收受当事人现金800元,邛崃市公安局给予游春晖行政撤职处分,责令其退回违纪所得的钱财。”(4月28日《四川日报》)
  中队长也能擅权,不禁让人大跌眼镜。
  邛崃市是个县级市,其公安局当是个副县级单位,下设的交警大队估计是个科级单位,以此而论,平乐中队中队长也就是个股级。在目前的官员体系中,简直“不入流”,就是个具体办事的。然而,游春晖中队长就可以滥用职权,随意降低处罚标准——谁给的权力?
  众所周知,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权,属于授权行使。这样,行政处罚就必须按照规定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提高或降低标准执行。这是行政处罚的要义。但是,从成都市通报的案例看,却是另外的版本:游春晖因为收受当事人现金800元,于是就随意降低处罚标准——典型的钱权交易,典型的滥权行径!
  交警滥用职权,有的为了钱,有的慑于权,有的碍于情……总之,逃不开一个“私”字。笔者在网上搜了一下,全国各地交警滥用职权的案例不在少数,因此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法律制裁的警员也比比皆是。由此看来,游春晖们多是为了身外之物的钱而出卖了原则、出卖了规矩,也出卖了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如是贱卖,可怜可悲复可叹!
  要根除交警滥用职权,除了严肃内部禁令、党纪国法外,加强日常教育也不可偏废——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让游春晖们明白滥用职权之害,从思想上杜绝滥用职权的念想,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同时,公安部门要从严治警,摒弃特权思想,使交警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此外,切实让内部禁令和党纪国法带上“高压电”,对胆敢以身试法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震慑教育一片。如此,或可治交警“滥用职权”之病,为法治中国树立好榜样。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杨兴俊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沈素芬)
关键词:交警;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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