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评论 > 东湖观点

更多

薛家明:莫因透析悲情忽视“骗保”罪行

发布时间: 2014-05-04 09:43:34  来源: 荆楚网  作者:薛家明  进入电子报
  亲人患尿毒症,因无力承担巨额治疗费用,安塞县4个尿毒症家庭的成员铤而走险,购买假发票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费用补助共计43万元。近日,尿毒症患者及其家人共6人被判处3年至5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4人缓刑3到4年。(5月3日《华商报》)
  购买虚假住院发票,骗取巨额合作医疗基金,是性质恶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曹某等人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实乃咎由自取。
  然而,儿子身染尿毒症的不幸,无力承担治疗费的悲情,以及为家人铤而走险的所谓“担当”,又让曹某等人赚足了舆论同情。法院考虑曹某等人的行为虽构成了诈骗罪,但并没有主观恶意,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在审理时予以从轻处罚。虽然,对这些家庭来说,从轻处罚是不幸中的万幸。但从社会角度分析,我们也要谨防从轻发落产生错误导向,变相助长“骗保”罪行。
  诚然,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儿子患上了尿毒症,且无力承担高达百万元的换肾费用,绝对属于大不幸。但从2011年7月份开始,曹某等人累计骗取合疗费用补助共计20多万元,属于“一而再、再而三”的知法犯法,且数额巨大。自身遇到不幸,通过“骗保”向社会其它成员转嫁风险,这种“担当”,绝不是正确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而且,在被骗社保金难以追回的情况下,从轻处罚也有待商榷。因此,从轻处罚不该成为类似案件处理的“模板”。
  事实上,同情要以正确的方式方法施予,不能成为减责的“工具”。否则,就可能会让社会的同情,沦为犯罪的“助推器”。试想,“因病骗保”被从轻处罚,那么下次因病诈骗该不该向此看齐?因此,我们莫因绝症悲情忽视“骗保”罪行。与其对曹某悲情滥施同情,不如全社会进行爱心接力,通过捐款、寻找肾源、提高报销比例等方法,帮助曹某之子早日得到医治来得更实惠些。
  稿源:荆楚网
  作者:薛家明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沈素芬)
关键词:骗保;疾病

湖北焦点

国内要闻

娱乐推荐

荆楚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027-88567716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027-88567711
③ 本网原创新闻信息均有明确、明显的标识,本网严正抗议所有以"荆楚网"稿源的名义转载发布非荆楚网原创的新闻信息的行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④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鎰熻阿鎮ㄧ殑娴忚锛-鑽嗘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