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小伙小张嫖娼,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当地派出所顺利地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5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小张报警救卖淫女却被行政拘留,对警方而言大有公事公办的味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情是情法是法,只要警方依法执法,判定适当,小张的被拒也无可非议。但在对小张予以行政拘留时需要结合实际来裁定,也要考虑社会舆情和“正能量”因素。
从网上反应来看,几乎是一边倒的倾向,都把情理法的砝码倾向了小张,认为警方不该对他如此处罚。这样的舆情具有一定代表性,应该充分予以考虑。
我们来看看小张的行为和动机。小张与卖淫女“交易”后得知实情:卖淫女是被迫拐卖来的,她是被逼良为娼。最后在该少女的请求下小张报警成功解救出了卖淫女,“洗头房”也被警方查处。从事件过程来看,小张的表现有点“傻”,设若小张对卖淫女的求援置若罔闻,交易完后就走人,也不至于落得个被拘留的下场。那么这样一来,该少女就可能继续在火坑里受尽屈辱和折磨。
毋庸置疑,小张经历过了一种痛苦的抉择过程,在他的内心深处的善战胜了恶,才报了警。法治本意是惩恶扬善,而非一味“抑善扬恶”。如果说小张的嫖娼是一种“恶”的话,但与其报警的见义勇为与立功来比,只是一种“小恶”,远不及他的救人“大善”。
从社会效应来看,小张的行为具有正向引导作用,具有标杆价值,能够鼓励更多的人去做善事。如果小张的“小恶”得到严惩,而他的立功却得不到表彰,相反却放大了做善事的风险和成本,那么还有谁愿意这样勇敢地去这样见义勇为呢?
从法律执行来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小张并不冤。但从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只是操作起来不够明确。
实际上,结合小张的立功表现,一是应该对他的见义勇为予以物质奖励,二是对他的嫖娼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这个裁定自由度完全掌握在警方手里。对有立功表现人员的处罚操作中,可以有从轻、减轻、免除3个不同的概念。该案中当事人最后被拘10天,办案人员是按照“从轻”来处罚的,而没有启动“免除”这一档次,其裁定的轻重与合理性还值得进一步权衡与推敲。
法制的终极目标也是维护公平正义,让人弃恶从善。判定一个人是否违法,违法的轻重要综合他的违法动机与结果来看。对小张嫖娼报警就卖淫女来看,他的由恶到善的过程经过了积极的质变,既弘扬了正能量,又传递了积极的价值观,这期间的“红与黑”要厘清,对“红”的一面我们要鼓励和表彰,不能误导人们心中的“黑”去抬头去泛滥蔓延。无论是嫖客还是妓女,我们都要给一个很好的“从良”教育和处置。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大发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