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浙江德清县作为浙江省首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县,启动了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同命同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了实现。截至今年5月底,该县人民法院已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了判决了46件案件。(6月5日中国新闻网)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体现在司法领域,就出现了交通事故赔偿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时,死亡、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赔偿数额因受害人户籍而差异巨大。故而,交通事故赔偿的“同命不同价”饱受社会诟病。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侵权人就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个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生命消失而产生的。此时,无价的生命似乎又成“有价”了。但是,死亡赔偿金不是赔偿给死者的,而是给其直系亲属的。死亡赔偿金,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因他人侵权失去生命后,其亲属精神上会受到很大打击,死亡赔偿金就是用来对他们精神上的抚慰。从这个意义上说,受害者家属所受的精神打击是同等的,并无城乡之分。
浙江德清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同命同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者,体现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所谓“宁在世上挨,不在土里埋”,活着真好!但由于某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致使生命不得不逝去。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当生命因侵权而消失后,又不得不以死亡赔偿金的形式去进行有价的补偿。而“同命同价”,既可让有价的补偿不会变味,也是对农村户籍死者的最大尊重。二者,体现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这一道屏障失之公允,还让人怎么去相信法律、敬畏法律?惟有“同命同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司法的公正。三者,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之要义,社会是否和谐就看社会是否公平正义。“同命同价”,可以让社会在公平中和谐,在正义中进步。
当然,“同命不同价”仍在不少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本身不是司法的错,追根溯源应是立法层面的缺失。浙江德清县作为浙江省首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县,让“同命同价”在司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值得赞赏,但愿这一好的做法能尽快星火燎原。
稿源:荆楚网
作者:钱桂林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