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新快报》)
此案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对这100万元定性。从受贿罪的判定依据来看,黄志光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具备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同时同意以个人名义捐出,该款的归属权也随之发生转移。虽然最后捐赠人变成了黄志光的儿子黄伟,但这种“曲线捐赠”的方式依然难以掩饰掉其中存在的利益关系,尤其商人李亚鹤不可能平白无故地拿巨资来“成他人之美”,其背后必然有不可告人的利益存在。不管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一旦利益链条达成,受贿事实就清晰可见。
黄志光巧舌如簧地辩称自己没有占有该款的故意,并高打“慈善牌”,其用意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做慈善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善良意愿,不存在任何利益牵扯,它代表着一种强大的道德力量。黄志光靠“移花接木”的手段搞捐赠,无非是给自己脸上贴金,赚得一些“马屁精”的赞誉,其实质与慈善精神背道而驰。
因此,黄志光佯装做慈善,法院不能被假象迷惑了双眼。从“临湘余斌案”到如今,有太多相似的剧情轮番上演,不管角色如何变化,受贿是不争的事实。法院不能看到“德”字就忘掉了“法”的本义,更何况道德与法律之间并无冲突之处。倘若黄志光巧借慈善的幌子就能减轻自身处罚,这岂不是为更多的“权力寻租”制造了滋生的温床?
法院的判罚,从一定程度上是为社会树立了一座风向标。法院如何判,自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作支撑。对于此案,笔者无意对法院的认定做任何评判,但有一定必须明确,人民法院必须将公正精神传递给每一位社会成员,否则,一旦有了先例,法治化建设环境必然遭受重创!
稿源:荆楚网
作者:赵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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