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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洪举:理性看待“诱奸不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 2014-07-15 08:55:33  来源: 荆楚网  作者:史洪举  进入电子报

  7月10日,一篇称厦大教师长期猥亵诱奸女学生的博文在网上疯转。厦大人文学院历史系考古专业博导吴春明被指长期猥亵诱奸多名女学生,甚至有女学生因此割腕。而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表示,诱奸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是一个民间用语。诱奸是指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如果被引诱的女方年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其意愿,则不构成犯罪。
  博导诱奸女学生的新闻已经够劲爆,专家表示“诱奸不构成犯罪”的言论又把此事推上舆论高潮。多数网友对“诱奸不算犯罪”的说辞无法接收,笔者认为,根据现行刑法,诱奸确实难以构成犯罪,我们应理性对待专家的言论,不应大加苛责。
  不认同“诱奸不构成犯罪”者多认为应该把“诱奸”作为强奸来对待,以强奸罪惩处吴春明。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暴力手段无需多言,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该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现实中常见的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可见,吴春明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
  有观点认为,博导与学生发生性关系是利用了师生这种特殊关系,利用老师的地位和职权造成学生不敢反抗。但在司法实践中,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女性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换句话说,假定博导以不通过论文答辩、不让毕业为由威胁,致使学生害怕进而发生关系,则有可能认定为胁迫手段。如果在“保研保博”的引诱下,“自愿以身相许”者就有些“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了。纵使事后该博导不兑现承诺,甚至“保研保博”一开始就是虚构的用以存心骗取学生芳心的“诱饵”,在诈骗罪只保护“公私财物”不保护“性权利”的背景下,也很难说这种诱骗构成犯罪。
  至于博文中所说该博导“猥亵”多名女生,由于刑法中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以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为入罪前提的。在尚无确切证据证明博导“猥亵”学生时违背其意愿,这种行为也算不上构成犯罪。
  当然,对于博文中举报吴春明“侵占经费开房”一事,由于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课题经费已涉嫌违法犯罪,司法部门有必要介入调查,彻底查清吴春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适当处理。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因此,“诱奸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违背法律规定,我们应该理性看待此事,避免让激愤的情绪冲昏了理智的大脑。
  博导诱奸学生的行为确实有违人伦、悖逆师德。但即使我们对其恨之入骨,也要守住法律的底线,用合法方式惩处其不道德行为,避免用违法行为发泄愤怒,否则,这也是对法治建设的一种破坏和悖逆。当前,虽然对吴春明诱奸学生行为不能定罪处罚,也可以有行政上或者党纪上的处理,而其身败名裂之后,在学术界和教育界也不再会有立锥之地。
  稿源:荆楚网
  作者:史洪举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徐芳)
关键词:诱奸;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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