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上午9时55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密集发布消息,青海、江西、云南三省的三位原常委被开除党籍,其中青海省原常委、西宁市原书记还被开除公职。而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科员;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7月16日《北京晚报》)
副省级高官违纪之后,开除了党籍,但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也没有直接开除公职,而是给予降级处分,一个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另一个降为科员。应当说,这在反腐败历史上,对违纪官员采取这种处理模式确实不多见。所以,有一些网友认为高官降级处分的惩治力不强,很难起到威慑作用,甚至有人说是包庇,应当直接开除公职。不过,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笔者以为,对高官采取大降级处分的威慑力未必不强,相反可能比直接开除公职还更具杀伤力,公众不要轻视降级处分的威慑力。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度,在官场中一直存在着只能上不能下的传统,而且在不少官员脑海中有着难以隔断的“宁当鸡头,不当凤尾”的思想,下来了对很多人的心理伤害特别大。副省级高官,降级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或者普通科员,虽然没有直接开除,还保留了他们的公职,让他们有工资可拿。但是,降级对高官的精神打击或者说精神层面的处罚比较重,甚至可以说比开除还要重,绝对不是很多人想象的那样是安享晚年。开除了,官员不必到政府上班,也不用再见自己过去的下属,一了百了。降级之后,还必须与过去的下属打交道,接受过去下属的工作安排,甚至可能遭到自己曾经打击、报复、伤害过的下属的刁难、为难,这对高官的心理层面来说是一种羞辱。古人说“士可杀不可辱”,副省级高官降级为科员其实就是一种“辱”的惩罚。
再者,从法律层面说,对副部级高官给予降级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量刑”适当原则。涉案官员虽然违纪了,但是没有违法,还达不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标准和程度,只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按照《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既有开除,也有降级,而且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未必就达到了开除的地位。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降级处分,不意味恢复原来级别。副省级官员降级为科员,两年处分期到期后,不等于就可以恢复副省级。更重要的是,对高官采取降级处分,不等于他们就安全着落,如果发现了新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仍然可能开除公职乃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所以,综合考虑,给予降级处分没有不适当,也不要以为降级只是变相的带薪休假。
总而言之,对于违纪官员应当严惩,但严惩的渠道不见得只是开除公职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这一条,降级处分也是选项之一,公众不要轻视降级处分的威慑力。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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