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评论 > 东湖观点

更多

郭元鹏:让失主寻找盗贼真是太荒唐

发布时间: 2014-07-20 19:54:08  来源: 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进入电子报

  市民权先生通过自动取款机取钱,忘记了拔卡,被人盗取了4200元。他到彭城派出所报警。警方调出了取钱男子的监控画面,但称盗取数额不够5000元的立案标准不能立案。面对记者的质疑,警方称:我们不能动用技术手段追查此人信息,如果警方找他的话就是侵犯个人隐私,建议失主自己依据视频信息寻找取钱男子。(7月20日《彭城晚报》6版)
  对于警方不予立案的选择表示理解。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的确是5000元,4200元虽然距离标准只差800元,毕竟不符合立案标准。但是,建议失主自己寻找盗贼,显然又是不合适的,案件小了,就能成为不作为的理由吗?
  不予立案的结论虽然能够成立,可是对于警方来说,并不是不能作为的。监控录像里的男子明明知道取款机里的卡不是自己的,还取走了4200元,这就是故意的行为,是不折不扣的盗窃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如果执法机关也去不办理的话,岂不就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氛围,需要执法机关有对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心态。能够立案的就要立案,不能够立案的,应该创造条件也要立案。
  就这起事件来说,其实失主的实际损失并不是4200元。失主的这张卡是透支卡,窃取现金的男子实施的是透支行为。这一段时间内权先生的透支卡由于没有及时还款,已经产生了逾期不还的罚金。而且还会被纳入银行诚信缺失体系。窃贼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另外一种算法:被透支走的4200元+产生的罚息+信用的损失,等于出的数字应该也可以立案了。当然,这样做似乎有打擦边球的嫌疑。但是,这与严惩不法行为相比,也是没有什么的。
  即使警方不能立案,但是该做的事情还是需要做的。既然找到了监控录像,既然监控录像里的盗取钱物的人的面部是清晰的,对于警方来说,找到这个人应该轻而易举。对于这一点警方并没有否认,只是说:“没有立案,我们就不能动用技术手段,这样就侵犯了此人的个人隐私权。”对于这一点,笔者难以赞同。执行法律按照规定来自然是应该的,但是执法岂能如此教条?国家不允许计生和公安的户口登记挂钩,但是有几个派出所没有这么做了?盗取4200元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在前,也就不能再存在隐私权了,隐私权应该建立在守法的基础上。这倒是警醒我们,我们的法律制定的是不是存有漏洞?
  这种小案不破的事情其实还是众多的:银川一户居民遭遇了小偷夜盗窃,丢失3000元财物,警察也是以不到标准没有立案,而实际上当晚这个小区的10多户居民家都失窃了。为什么就不能变通一下,把这10户居民的损失加在一起立案呢?这其实也有故意不作为的嫌疑。徐州的这家派出所也是同样的道理。让失主自己找窃贼,难道警方只是为破大案而存在的?
  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民警察来说,案小也不能不作为。让失主自己找窃贼的做法,显然很荒唐。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失主寻找盗贼

相关新闻:

湖北焦点

国内要闻

娱乐推荐

荆楚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027-88567716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027-88567711
③ 本网原创新闻信息均有明确、明显的标识,本网严正抗议所有以"荆楚网"稿源的名义转载发布非荆楚网原创的新闻信息的行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④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鎰熻阿鎮ㄧ殑娴忚锛-鑽嗘缃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