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道理捐款都应该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怎么能直接从工资里扣除呢”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郭先生表示不解。(人民网7月24日)
众所周知,慈善捐款本是一种自愿行为,是人们在心里驱使下做出的善举。通常情况下,人们做慈善不图回报,感受的是一种“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的善行愉悦和为民做好事、做善事的心里踏实。
但是在清水河县,却出现了另外一番景象:当地红会开展了“博爱一日捐”活动,所得款项竟然是政府部门直接扣除机关干部工资所得。笔者不禁要问,是谁给政府的权力,随意扣除公职干部工资,这种行为是不是有违规之嫌?
其实,在当今社会中,为了慈善的公益性,许多地方政府纷纷下发红头文件,进行强制捐款、限定数额捐款,甚至把一周的工资拿出来统统纳入捐款之中,弄得基层干部怨声四起。
究其根源,其实不是基层干部不愿捐款,而是部分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公信力实在不敢让人恭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之后,慈善总会的善款用途备受公众诟病,真是让基层百姓想捐而不敢捐。
笔者认为,慈善的本意就是倡导人们做善事,是一种道德层面的精神追求,如果以“红头”的形式固化下来,以扣工资的形式固定住,很显然就是对基层干部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其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行政违法。
当然,作为基层党员干部,主动捐款的行为是被倡导的,如果所有党员干部都能够真心主动的进行慈善事业,则会给基层百姓作出一个表率,在社会上也会引起很好的反响。对于政府部门,就应该少些官僚、少些强制,而多些教育、多些引导,让广大党员干部能够主动出击、主动捐款,同时多帮助一些慈善组织规范制度、规范管理,社会认可度高了,大家自然愿意去做慈善,这才是政府的应所为。
慈善应回归本意,捐款也必须回归自愿。即使政府再生硬的“拉郎配”,也只会引发更大的不愿和不满,不如换个思路、换个方式,何妨?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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