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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别遗漏了“想见局长”事件中的公证乱象

发布时间: 2014-07-31 08:11:14  来源: 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进入电子报

  已经67岁的陈青走出驻马店市正阳县拘留所,拽着手中的《解除拘留证明书》,却想不明白:市公安局对全市市民开放的信访接待日上,我在接待大厅喊了三声“想见局长”就被拘留了?19年前,陈青18岁的儿子高连军被两名巡逻民警当做在逃嫌疑犯射杀,陈青自此走上申诉之路。对于此次拘留,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同情其遭遇,拘留老太考虑不够周全。(7月30日《新消息报》)
  对于这家公安局而言,他们的做法是存在巨大问题的。“想见局长”就扰乱办公秩序了?这样的理由岂不是很荒唐的吗?但是,公安局的这种做法如果依据一件东西老说的话,抛开前因后果来看,未必一点不合理。这个东西就是一份公证书。
  老太太的儿子在19年前被警察当做在逃嫌疑人射杀之后,当地警方给了30万赔偿,在给付30万赔偿的时候,双方到当地公证机关搞了一次公证。公证书的内容是这样的:为使案件得到“终结性解决”,驿城公安分局筹资3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陈青夫妇的一次性终结性补偿。陈青夫妇放弃对民警王春章、李新胜二人及其所属单位的一切法律追诉,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部门提出任何请求。
  这份公证书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赔偿30万元,这个价格是不是足够纠正错误我们暂且不说。赔偿和追究责任是两个概念,即使受害方得到赔偿之后主动放弃追究,对于执法部门而言,也是不能不追究的。几位民警射杀了不是嫌疑人的村民,这样的举动就要受到责任追究,至于说属于什么法律范围内的事情,那是法律的事情。对涉事警察的追责,对公安机关的追责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警方有什么权力用公款购买公众的维权权益?而该追问的是,一个以维护法律正义而存在的公证机关,为什么能为这样的违法违纪的公证开具公证书?
  按照规定,公证机关所公证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当这类公证书畅通无阻的时候,公证机关维护的就不再是人间正义了,他们维护的是自己的利益。这种给钱就给公证的现象需要立立规矩了。现实生活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违反道德底线的公证还是众多的:一位找人代孕的富豪和代孕女到公证机关公证必须生男孩才能获取报酬,公证机关给公证了;一位小三和包养她的男人去公证姘居期间的财产,公证机关给公证了;一位儿子偷了父亲的房产证去公证,公证机关给公证了;一位一房多卖的开发商找了一批假购房者将卖出的房子抵押了,公证机关也给公证了。这些都是公证机关存在的公证乱象,这更值得关注和较真。
  就拿这起“想见局长”事件来说,在完成了这个违法的公证之后,这老两口就后悔了,多次要求取消这次公证,但是公证处却说已经公证了就是合法的。试问,内容都已经违法的公证还能合法吗?如果有人让你们搞杀人公证是不是也给公证呢?“想见局长”即使见到了局长,有那个违法的公证书存在,又能如何?
  给钱就给公证的公证机关已经不再公正了,这需要进行全面的整改。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张城)
关键词:想见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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