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中国组织人事报刊登的一则《公告》,大体内容是说湖南岳阳某区教育局按照相关规定拟对涉嫌构成旷工的10名工作人员给予辞退处理。(载《中国组织人事报》8月18日第7版)这让人联想到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慵懒散奢”治理难的问题,依笔者愚见,治理体制内的这一顽疾,正是需要这种勇于“下刀”的魄力。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文规定了公务员五种应予以辞退的情形,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看到的景象却是:总有一些人或“为官不为”,或慵懒散漫,精神懈怠不思进取,或罔顾工作纪律,或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但鲜有听闻这些人被清除出公务员队伍的。或许有人会站出来说,不清除出队伍是因为“慵懒散奢”都是些“小错误”,还未达到应予辞退的程度。对此,笔者不以为然。
就拿《公务员法》来讲,“慵懒散奢”显然是违背公务员义务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讲,对那些屡教不改者适用八十三条第4款没有任何问题。但事实却正如人们看到的那样,因“慵懒散奢”受处分的有,但因此被辞退的可谓“闻所未闻”。究其原因,除去相关制度法规可操作性不足(譬如“慵懒散奢”的界定,违背公务员义务行为的界定等等)之外,一些决策机构和主要领导缺乏魄力也是重要原因。应该说,自党的十八大把整治慵懒散奢等不良风气上升到强化党内作风建设重要抓手地位以来,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慵懒散奢”等不良之风成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整顿的重点,一批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正所谓“刮骨疗毒”、“治顽疾用猛药”。目前的决策机构对那些“占着茅坑不拉屎”的人还是缺乏勇于“下刀”的魄力,笔者以为,严格依法依规免职降级几个、辞退开除几个,形成对“为官不为”、“慵懒散奢”等不良习气的强大压力,唯有如此,才能把作风抓“实”。而这也是“畅通公务员退出机制”构建的题中之义。
稿源:荆楚网
作者:贺瑞华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