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实施14年后首次修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地方立法权授给权设区的市。草案提出,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可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8月26日《南方都市报》)
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在地方,除了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享有立法权之外,只有经济特区、省会城市以及“较大的市”等49个地级市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之外,其他282个地级市不享有立法权。这导致地级市的事权与立法权之间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级市的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让地级市在实际工作中束缚了手脚。而且,当年国家批准“较大的市”主要简单的看经济指标、人口数量等标准,而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很多地级市在经济、人口等各个方面早就超过了“较大的市”。比如第一批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安徽省淮南市,在今天已经远远落后于安徽省内的芜湖市、马鞍山市等市。所以,近年来,“较大的市”成为很多地级市争夺的目标和资源,根本目的就是要争抢“较大的市”享受的立法权。从这个角度说,修改《立法法》,授予地级市享有一定的立法权,是让地级市的事权与立法权相匹配,从而更好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之初发挥积极作用的绝大多数地级市,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自身的历史使命,现在大多数地级市继续存在其实有点多余,甚至可以说是拖累。不仅增加了行政负担,降低了行政效能,而且市县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地级市利用权力侵占县的权限、经济利益和资源,制约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扩充权力。另一方面,一些“小马拉大车”的地级市,不但不能给下辖县输血,没有达到市带县的目的,反而不断从下辖县抽血,造成了牺牲农村发展城市的结果,早已经引起了下辖县的强烈不满,全国不少县都有脱市、撤市的呼声。比如去年浙江省湖州市推动长兴县撤县改区改革,遭到长兴县的反对。而在2011年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下辖各县纷纷拍手称快。在这种新形势下,地级市获得立法权之后,极有可能利用手中的立法权,进一步强化下辖县的事权,抢夺下辖县的资源和经济利益,从而阻碍县域经济发展。
事实上近年来,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理顺地方治理关系,国家在不断弱化地级市的功能和职权,扩权强县,推进“省直管县”改革,绕开地级市,由省直接管理县。从这个角度说,地级市获得立法权,扩大地级市的权力,实质上与“省管县”改革相冲突,不利于“省直管县”改革推进,不利于地方治理结构和国家行政架构的优化。
可见,从长远来看,不但不应该赋予地级市立法权,相反要不断弱化经济薄弱的地级市权力,最终撤销地级市,将现有的“省-市-县-乡镇”四级地方行政架构改革成《宪法》规定的“省-县-乡镇”三级架构,比如海南省。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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