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时,一位干部给市纪委写了《检查》,称自己与某家公司没关系。退休之后,这位曾写《检查》的干部却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占有60%股权。对于此前的《检查》,他坦言是“为规避党纪处分,做出的虚假陈述”。(9月3日 新华网)
这一事件的主角,是国家大剧院工程业主委员会的工程部原部长朱正林。2014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朱正林占有涉事公司60%的股权。按照判决书的说法,《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担任股东的条件有禁止性规定。不过,记者注意到,《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党员领导干部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但在党纪和国法之间,存在一个空隙,违反了党纪的干部自然有纪委调查处理,只有涉及法律事务的才能由法院作出判决。显然,对于一个退休干部来说,即使挨个党纪处分也无所谓,相比60%的股权收益,简直微不足道。正因为这种原因,朱正林才敢于在退休后申请民事诉讼,要回60%的股权。
朱正林在向纪委写的《检查》中称,“关于曾协助达坤公司运作酝酿住宅楼一事,我原先认识并不清楚,只是认为在该公司特定的困难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做了一些工作,后来又及时退出,仅去过工地三四次,在法律上与达坤公司并无任何关系。”但在递交法院的诉讼中指出,“他在经营过程中一直被当作股东对待,不但主持召开董事会,解决公司经营权及账目问题,同时还以达坤公司的名义为公司签署了诸多至关重要的协议。”这两份态度鲜明,指向完全不同的说法出自一人之口,着实惊讶。而当事人给出的解释是“为逃避党纪处分,作出虚假陈述”。当然,即使顶着党纪处分,对没有升官需求的他没有任何约束力,但深入思考一下便知,这名干部在职期间就插手公司事务,并在多个环节予以帮助,借权力打通关节,这些事实无处不在彰显着其以权谋私的行径,这背后就不仅仅是违规参与公司事务了。这种干部行为着实可恨,即使没有贪污腐败,即使没有大动作,但权力的光环必然也推动了其所属公司的工作,让其在竞争中谋取了不当获利,而且这样的干部严重影响了干部形象,影响了党纪的威信。
这种干部群众自然也是深恶痛绝。先是违规经营企业,后又极力撇清关系,退休后再极力讨回损失,他总是明智的做出决断,在官与商的角色中寻求平衡点,试图以最小的损失获得权力与金钱的双赢。但这种干部连基本的诚信都没有,自然更别谈清正廉洁了,这样的干部只会让干部形象蒙羞。
对于这种干部,也要严惩,要让党纪不容侵犯,一个党内处分显然不够,更要严查其在任期间是否借权谋私,是否存在腐败问题,要将惩处同其工资待遇,行政级别挂钩,若一旦查出有违国法的问题,势必严惩,也许到那时他才会感慨得不偿失。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陈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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