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山西一名女士向新京报爆料称,自己和山西孝义市环保局干部郭双龙签署过一份“包养终止协议”,“分手费”为40万元。26岁的举报人小莉(化名)提供了一份两人在2014年8月签署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上写着,甲乙双方保持过一段男女关系,2013年7月甲方(男方)提出结束关系,后乙方(女方)多次上门无理取闹,现甲方希望签订协议和平解决。(9月16日 人民网)
俗话说“每个成功男人背后都有一个持家的女人”,可是近年来,高官因情妇、小三而阴沟翻船的“戏码”却屡屡上演。不可否认,“凡贪多色”的既定事实,群众已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然而,敢与情妇签订“包养协议”的官员可以说还是“凤毛麟角”。可如今,居然还出现了官员与情妇签订“包养终止协议”,可谓亘古奇闻,见所未见。
不管是“包养协议”还是“包养终止协议”,是对家庭婚姻爱情的亵渎,是对传统道德伦理的践踏,是对党纪国法权威的公然挑战,是对领导干部形象的肆意玷污,是对党和政府公信力的极大毁损,情理不容,法纪不容。
不仅如此,在“包养协议”下,官员与情人彼此形成了一种“契约”。表面上看,官员在日常工作中表现正常,既可以事业上“红旗飘飘”,又可以情感上“彩旗飘飘”。一方面自己可以享“性福”,一方面又可以规避政治风险。让干部作风显得真假难辨,这就为干部监管增加了查处难度。试想,如若这样的官员获得升迁或者掌握着实权,对干部形象和干部关系造成的负面影响尤其巨大。而随着官员的职位和权力的变化,“情人”难免在利益攫取方面出现偏差。一旦官员想要终止“协议”另觅她人时,“情人”就会以此要挟,如果不能得偿所愿,必会“鱼死网破”,官员落马也是迟早的事情,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就难以想象了。
正因如此,对于与情妇签订“包养协议”的官员,绝不能仅仅免去其职务就草草了事。首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包养情人的行为,将被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免职和撤职是有区别的:免职是无过错,撤职是有过错;免职有时是为升职“造势”,撤职往往是倒霉的“信号”。陶毅与情妇签订“包养协议”,免职到底算个什么处分?真是“说不清道不明”。其次,生活作风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经济问题。身为党员干部,不但包养情妇,而且签订“包养协议”,很难让人相信其没有经济问题甚至贪腐问题。
正所谓“杀鸡儆猴”“杀一儆百”,针对这样的特殊案例,倘若不“立正典刑”,难保官员与情妇签订“包养协议”不会成为一股歪风,那反腐倡廉也仅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只有重拳出击,将这些“害群之马”,“城狐社鼠”绳之以法,才能杜绝如此“天方夜谭”再次上演,腐败行为才会“偃旗息鼓”。
稿源:荆楚网
作者:姚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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