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专家认为,这不仅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逐步完善,更体现了社会救助理念的与时俱进。(《羊城晚报》9月18日)
基于眼下中国有1.2亿贫困人口,其中有4000多万人并未纳入低保的背景,国家层面全面架构临时救助制度,不仅能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的“缺项”,起到兜底线、救急难的“疗效”,更为重要的是,能释放公共政策对处于贫困阶层的善意。
实际上,临时救助制度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7年,民政部开始部署各地探索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努力解决因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或因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的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截至2013年,全国26个省份制定完善了临时救助政策。今年5月1日起,国家又颁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临时救助的范围、申请等相关事项作出详细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国务院出台的临时救助制度安排,有两个闪光亮点。一者,将实行地方责任制,救助资金列入地方预算,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二者,除了财政支持外,社会力量也将参与临时救助中。尽管这项公共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功效,但笔者觉得,临时救助制度要想变成常态化的救助,须长效机制助力。
从国外经验来看,无论是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南非等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社会救助的法制化建设,大多设有专门的《社会救助法》。尽管我国已颁布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可是,暂行办法或相关公共政策再多,都无法代替一个立体的、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救助法》也曾数度被列入立法规划,甚至还于2008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今仍不见任何动静。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抓紧做好《社会救助法》立法工作,让社会救助尽早纳入法律化轨道。
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不能光“输血”,还要给他们“造血”功能,由“失业福利”转向“工作福利”。激励社会救助对象,积极外出工作,政府通过工作机会与基本技能训练方案,提供教育、训练和就业服务岗位,全面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再就业技能与融入社会的能力。
此外,长效机制的架构,还要扫清临时救助制度性障碍。此次国务院公共政策郑重提出,要引导大中型企业、慈善组织等设立公益基金,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可是,目前社会力量参与慈善的免税资格需要审批,并且并不能持续,需要年年办理,这就要求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要简权放政策,减少审批程序,设立绿色通道。惟有这样的救助制度,才能整体提高社会效率和增进公共福祉,临时救助制度才能得到常态化发展。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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