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6岁的陕西吴起县村民刘居有因吃完面皮后警方尿检呈阳性,背上了吸毒的罪名,被行政拘留15天。经调查,原因是面皮店老板为吸引生意在自家面皮中添加了罂粟壳,刘居有属于误食。吴起县公安局五谷城派出所所长马玉斌解释称“无论是自主吸毒或者误食毒品,公安机关均以吸毒论处,他们只是依法办案”。(9月23日《华商报》)
此事件发生后,在网上查看了诸多关于此事的言论,多数都认为的这是极不合理的。认为公安机关应该人性化,不该因为客观上尿检呈阳性而无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的事实,就盲目的给予处罚。笔者作为一个普通民众,在初看此新闻时,想法也是一样的,凭什么要受到处罚,心里也想说不定哪天自己就变成了被吸毒的一员。但回头仔细一想,误食毒品与主动吸食同罪论处也并非小题大做,而且有其合理性。
就拿笔者所处的地方来说,禁毒形势还比较严峻,倘若误食毒品不做处罚,那么判断其是否吸毒的标准就很难执行了,就好比说某人吸毒了,被查尿检呈阳性,但其以误食为借口,就可以逃避责任追究了?公安机关若要不相信也行,那就要派出专门的调查人员按吸毒人员编织的谎言到处绕着圈子的调查取证,这在无形中就增加了执法难度,提高了执法成本。
更有甚者,有人就会动脑筋了,就好比一些娱乐场所,贩卖毒品人员以“误食”的方式将摇头丸等毒品贩卖给吸毒者,既然是“误食”,那公安机关该如何界定呢,双方之间的毒品买卖关系又是否成立呢?吸毒的罪名又从何说起呢?要我说,误食和主动吸食不应该被区别对待,但是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就应该要重视群众“是如何被‘误食’”的,追溯到源头,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像张老板这种“投毒”人员严加处理,其虽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名,但其知法犯法,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操守,对社会和其他人员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后果,笔者建议对其的处罚力度应该远远高于其所取得收益,这样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防止更多的人“被误食”而蒙受不白之冤。
稿源:荆楚网
作者:冯玉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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