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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防“收礼罪”成为“受贿罪”的避难所

发布时间: 2014-10-20 08:19:36  来源: 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进入电子报

  10月1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上,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其有望加入“收受礼金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过去一直主张设立收受礼金罪,该罪不同于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10月19日《法制晚报》)
  “收礼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设置“收礼罪”的目的是好的,就是为了在反腐的道路上,拓宽反腐途径,不让腐败的鱼儿因为法网的网眼太大,而成为漏网之鱼。从这个角度来说,推行“收礼罪”显示的是我们反腐倡廉的决心。
  但是,这也随之会带来另外一个漏洞。“收礼罪”和“受贿罪”是不同的,“收礼罪”的处罚标准与“受贿罪”的处罚标准有着天壤之别,相比于“受贿罪”,“收礼罪”的处罚较轻。这也就很容易让“收礼罪”成为“受贿罪”的避难场所,甚至会在一些官官相护之下成为腐败的“保护伞”。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增加了“收礼罪”,从好的角度来说,为贪官污吏的“礼尚往来”的借口堵上了一个漏洞。但是,当“收礼罪”实施之后,也会成为“受贿罪”躲避严厉制裁的途径。对于一些触犯了“受贿罪”的人员来说,他们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在无法逃避法律制裁的时候,退而求其次,主动钻到“收礼罪”的外衣里躲藏起来,以逃避更为严厉的制裁。
  “收礼”和“受贿”本来在界定上就存在一个很模糊的边界。有的官员在“收礼”的时候,确实没有给送礼者办任何事情。但是,这更像是一个感情投资,“收礼”的时候没有办事情,不代表“收礼”之后不会办事情。在媒体上看到一篇报道,一位贪官就是这样,他行为比较谨慎,从来不搞权钱交易,从来不明目张胆的“一把一清”的换取利益。但是,这个人手中的工程和好处都给了自己圈子内的朋友们。而这些朋友们平时也都是经常给他各种各样的礼品的,有的是名人字画,有的是逢年过节时走动的礼品。你说这种情况下,这位官员究竟是“收礼罪”还是“受贿罪”?最终这位官员就是因为受贿而被抓的。因为,他所谓“礼尚往来”而获得的财富达到了200多万元。
  推行“收礼罪”是好事情,也是当前反腐倡廉堵塞漏洞的需要,是为了不让一些隐形的腐败漏网。但是,在实施“收礼罪”之后,我们就要防止“受贿罪”的沾光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要理清“收礼”和“受贿”的边界。在笔者看来,我们就要制定一个标准,比如说几百元的礼金卡或者是一件普通的衣服和食品就可以定义为“收礼”,但是如果超过了3000元以上,这样就应该划归到“受贿”的行列。界定“收礼罪”和“受贿罪”的标准不应该简单的放在“一把一清”的权钱交易上,而应该看数额。
  当防“收礼罪”成为“受贿罪”的避难所,这样就会让歪嘴的和尚伤害了好经书。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关键词:收礼罪;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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