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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奎:重典治乱是勇气更是智慧

发布时间: 2014-12-02 10:55:40  来源: 荆楚网  作者:郭俊奎  进入电子报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12月1日《 人民日报 》)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真让人看到了“重典治乱”的亮点。笔者觉得,这种重典治乱是勇气更是智慧。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要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我们必须以猛药去疴的决心,以刮骨疗毒的勇气,重典治乱。
  建立预防为主的倒逼机制非常必要。对于安全生产来说,防患于未然,和事故处理同等重要。当前,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排查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不高,更谈不上采取预防措施。要从根子上改变这种现象,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必须把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身上。因此,笔者觉得,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关于“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不仅操作性非常强,而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些“白纸黑字”的法规,将促使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把企业引上抓预防、抓治本的安全生产轨道,真正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倒逼机制。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是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效措施。长期以来,违法成本低是安全生产事故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难以适应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比如:“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这些规定比之前处罚额度提高了2—5倍,使企业真正看到了“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的严重后果,真正增强了忧患意识、担当意识和戒惧之心。因此,我们坚信,随着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必将全面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必将使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俊奎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重典治乱;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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