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将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打通电话后捡到手机的女青年向失主索要一部价值4000多元的新手机。女青年认为失主掉手机是“倒霉”,自己捡到手机就像“中奖”,希望这种“好运能带来丰厚的物质回报”。(12月5日《楚天都市报》)
首先声明,见到手机的女青年愿意将女子遗失的手机归还,这说明她是拾金不昧的,这总比一些人捡到了东西、失主打来了电话却不接电话强了很多。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社会大力提倡的,这是一个人诚实守信的表现。
当然,现在时代不同了,拾到了东西是不是可以索取物质补偿呢,毕竟这段时间内需要用心地保管失主的物品。笔者以为,适当地索取一些补偿也未尝不可,但是,凡事应该有个度,任何事情逾越了这个“度”,就会得不偿失、适得其反。女青年向失主索要一定的物质补偿并非不可理解,任何人的时间都是宝贵的,但索要补偿了就会使得拾金不昧的道德含量降低了,索要补偿也要看看失主是否真的愿意进行物质补偿,物质补偿多少才算合理。当然,这也是拾金索酬进入立法程序但却依然没有立法的原因所在,毕竟争议不小。女青年向失主索要一部价值四千多元的苹果手机,这就有些不妥当了。大部分人一天最多赚个一两百元,能赚个四五百的已经很多很多了。女青年就因为捡拾了失主的手机,就向失主索要价值四千多元的手机,这就有些敲诈之嫌。俗话说,不义之财不可取,如果说索要个一两百元的补偿也还说得过去,但索要四千多元的手机就说不过去了,女子的手机才多少钱呢?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应该大力地弘扬,但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拾金不昧。某种程度上,一定的物质奖励能够推动更多人参与到拾金不昧的行列中来。拾金者索取一定的报酬未尝不可,但索取多少就应该有个硬性的上限的规定,比如说把酬金的最高额度设定为拾到东西价值的20%。这个女青年因为拾到失主的手机趁机向其索取价值四千元的手机,有敲诈勒索之嫌。本来,她拾到东西将东西交还失主做得很好,但如今拾到东西却要向失主索取高额物质补偿,明显逾越了社会道德文明的疆界,就让好事变了味儿,她做的到底是好事呢还是坏事呢?本来,她捡拾东西归还失主是出于善念,可归还失主后向失主索取丰厚物质回报,就有些不怀好意了。既然是做好事,为什么不能从一而终、非得半途而废呢?向失主索取丰厚的物质回报,考虑到失主的感受吗?如果失主感觉不舒服,那么拾金者索要物质报酬真的问心无愧吗?
给予捡拾者一定的补偿,会让更多人愿意拾金,但拾金者索取物质补偿的额度应该有个限制,漫天要价、逾越社会文明底线是不可取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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