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变更民族成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月5日《北方新报》)
虽说是“56个民族56花,56个兄弟姐妹是一家”,但某些人偏偏“这族望着那族高”,甚至不惜通过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变更民族成分,窃取相关相关权益。这种“数钱忘祖”的“卖族贼”, 不仅有损个人品质“成色”,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了民族优惠政策。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国家民委、公安部才联手出台《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变更民族成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做法,无疑可以形成司法威慑,进而拖住某些“跳族小丑”的脚步。但在“点赞”的同时,笔者也要顺手“拍拍转”:清除“卖族贼”,绝不能仅靠“打板子”。
古人云:“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某些人之所以会动歪脑筋,打起“改族”的小九九,关键还是看中了其中的利益。就拿高考而言,很多省份都对聚居、散居少数民族考生给予或多或少的政策性加分。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特定语境下,“改族号高考直通车”自然客源兴旺。此外,在经商、计生等方面,少数民族群众也享受相应权利。古人云:“象饵之下,必有悬鱼。”在含金量颇高的民族优惠政策的吸引下,必然会有人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当然,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据此就减小民族优惠政策力度,但应进一步优化整合政策资源。一方面,要让民族成分和优惠政策享受资格“分家”,改变以往户口本“一锤定音”的旧俗。民族成本按照父母之于子女、继父母之于继子女的方式传承。优惠政策享受资格则依生产生活条件等实际情况另行认定。另一方面,将民族成分、居住区域和优惠政策相结合,对于世代居住在非民族自治区域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适度减少政策性优惠。对于在居住在民族自治区域或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则需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助其快速发展。
总而言之,对于私自“改族”获利现象,堵制度“口子”和打违规者“板子”如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其一。只有两手抓、两手硬,才能让“卖族贼”们赔了夫人又折兵。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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