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介绍了《解释》的主要内容,民政部、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解释》将于2015年1月7日起实施。(新华网)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予以民事救济的法律制度。长久以来,经济建设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或大型工程建设,资源和自然环境都遭到了极大破坏,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
据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05年至2012年,我国环境信访量年均约77万件。而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其中进入到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很多时候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并不能让公众满意和信服。
如果继续放任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而且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将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这样既可以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对环境资源实现更好的保护,同时有助于对侵害环境公益者形成法律威慑。
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进程极为缓慢,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以及一些模糊的条文涉及,基本起不到任何作用。第一个重大突破是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非常遗憾,新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并没有能够落实到位,环保组织依然面临着“有法难依”的局面,当年没有一个法院受理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当然我们并没有等待太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了“史上最严”环保法修订案。新修订的《环保法》第58条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
为了配合于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环保部一起发布了《解释》,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落到实处奠定了基础。可以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大门正式开启,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解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
可以看出,《解释》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条件已经进一步放开。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和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等在内的700余家社会组织都达到了规定的相关要求。新规定也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减轻了原告的负担。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主要的问题都有了明确规定,且具备可操作性。
可以预见,2015年公益诉讼的案件必然会迎来快速的增长。就在新《环保法》实施当天,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就得到了受理。这也反映了审判机关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态度,可以说是注入了一支强心剂,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甚至有会出现一个“井喷期”。
《解释》正式实施后,传统的政府一家说了算的局面将得到改变,政府不履职、公众没办法的局面将得到有效解决。
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我们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只是初步规范化,还需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继续完善。现有的环保公益组织也缺乏相关经验,实际的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解释》也重点强调了公益性,相关社会组织不得以公益诉讼牟利,中国红十字会失去公众信任的前车之鉴还历历在目。
总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基本规范,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只有真正实现了公益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才有可能被制止。我们岌岌可危的公共环境利益才有可能被保障。
稿源:荆楚网
作者:翟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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