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被罚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环境监管执法不严,被认为是多年来导致中国环境污染加剧的重要原因。进入2015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国新修订的环保法正式施行,强化政府责任是新环保法的突出特点。(1月21日 人民网)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在繁荣的社会经济的同时,也让我国的生态环境受到了极大的破坏。曾几何时,清澈的河水变成了臭水沟,湛蓝的天空变成了灰蒙蒙苍穹,随之还有人们的健康受损、怪病增多,这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是格格不入的。
梳理那些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恶性事件,可以发现,均显现出“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群众受害——生态遭殃”的恶性循环,并且政府在治理环境的同时,企业、单位、个人又在一边进行着新一轮的破坏,在这样的周而往复中,环境治理和保护就成了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我国《宪法》以及环境资源保护类法律都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职能之一,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责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负责的应有之义。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缺乏全局观念,陷入“先污染、后治理”的误区,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政府成了间接的环境污染者,甚至有地方政府以牺牲资源与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政府成了环境污染的制造者。
诚然,各级政府一直都是把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当成工作的重点来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这些成绩实在是跟不上环境破坏的脚步,究其原因就是政府环护责任不明、履职不到位,在环境保护方面执法不力、行政懈怠甚至决策失误——政府成为间接的环境污染者甚至是环境污染制造者,最终导致治标不治本。
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对地方政府的环护责任确实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没有形成完善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而此次“史上最严”的中国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政府责任拓展到“监督管理”层面,明确治污成绩也将作为地方官员评估指标之一,无疑会对政府行为具有较强约束力,扭转政府在环境保护上的消极立场,让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自身“环境管理者”的角色定位。
从环保先进国家的普遍经验来看,“环保靠政府”是一句至理名言,当然,环境保护单靠政府的治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模式和方向,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生态环境问题,让“美丽中国”指日可期!
稿源:荆楚网
作者:顾一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