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新力村村民王海清告诉澎湃新闻,他遭遇一笔20万的“押金”被镇政府“霸占”,一直拒归还之事。对此,孝南区纠风办一刘姓主任和祝站镇副镇长王宏波告诉澎湃新闻,确有上述20万元入账祝站镇政府一事,但对方是以“捐赠”的名义主动给镇政府打的“赞助款”。 2月2日,在媒体记者的陪同下,他又一次赶赴了孝南区祝站镇财政所,找当年经办上述款项的工作人员核实到,20万确实是以“押金”名目收入账目的。(2月3日,澎湃新闻)
为了保证项目进度和项目质量,政府对施工方收取一定的押金是合理合法的。但即为“押金”,就该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原封不动的退还给本人,何以巧立名目以“赞助”之由行侵吞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接受捐赠必须具备两个特定的条件,即“发生自然灾害”和“境外捐赠人要求”;接受捐赠的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并且“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这就是说,这20万该不该收与双方协商与否无关,其行为主体和行为内容本身就有变相收取“保护费”和变相行贿的嫌疑。
不该“吃的”,总归得“吐出来”,但相关追责却不能不了了之。笔者相信,作出“押金变赞助”决定并非某一位官员个人说了算,但集体意志下还能作出如此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决策却更让人无法接受。无论是领导班子知法犯法还是不懂法,这个“奇葩”的决定都凸显了当前个别基层政府和领导班子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法制观念的缺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但和最广大人民打交道的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依法治国又该从何谈起?
该追责的不止于此。纪委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肩负着筑牢廉政防线的最后一关的天职。明知当地政府和个别官员出现了违法乱纪的行为,却不及时作出追责和纠正,这样的沉默更让人心寒。
稿源:荆楚网
作者:任评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