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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加耳:交警酒驾警车涉嫌故意违法

发布时间: 2015-02-27 08:35:10  来源: 荆楚网  作者:贝加耳  进入电子报

  河南一高速交警在春节期间在鹤壁市酒驾公车与私家车相撞,造成两车严重受损。今日下午,河南省公安厅证实此事,目前,肇事的陈姓民警已被鹤壁市警方刑事拘留。(2月26 日《新京报》)
  说实话,陈某的胆子够大,作为高速交警,一是竟敢在“醉得连走路都走不稳”的情况下驾车,二是公然醉驾制式警车。我们不禁想问问,这位交警是不是“临时工”的协警呢?如果是的话,好像就可以“情有可原”了。但陈某却是货真价实的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九支队民警,这就不得不让人说陈某涉嫌故意违法了。
  作为交通警察,每天的工作就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酒驾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醉驾属于刑事犯罪,要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作为交警应该非常清楚酒驾醉驾意味着什么,既然清楚,为何还敢如此胆大包天,视法律如儿戏?公然故意违法甚至犯罪?
  在一些执法者眼中,纪律、法律只是针对他人的,与自己无关。我是执法者,法律既然由我来执行,我就代表法律,别人违法,当然必须受到处罚,至于自己,既然都是法律的化身,怎么可能违法呢?即使违了法,谁又敢把我怎么样呢。这种对人对己两种标准的情况,在一些部门、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思想里还比较普遍。所以,在这些人身上,故意违法成了一种潜意识的惯性。
  另外,由于一些执法部门的特殊地位,在一些行业和部门,“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风气盛行,在他们所管辖的一某三分地,可以任意胡来。陈某是交通警察,管的就是交通违法,所以他就敢酒驾,而且还是酒驾制式警车,一般人谁敢对驾驶警车的进行查处。如果不是他发生撞车事件,即便是被别的交警发现他违法酒驾,熟人熟事,都是一个部门的哥们,也未必能够按章处罚。正是这种行业部门的特殊地位和小圈子保护主义,让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治,以致可以随意故意违法。
  俗话说,“打铁先得自身硬”,作为执法部门的执法者,连自己都知法犯法,怎么能够谈得上公正执法?自己违法不受到惩罚,怎么能够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对于执法者故意违法的,必须严惩,才能达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威严。所以,对交警陈某的违法行为,如何“严格依法处理”,人们拭目以待,并希望他能够成为执法者一个很好地反面教材。
  稿源:荆楚网
  作者:贝加耳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关键词:交警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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