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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继承:婚姻危险,“限离”不如“护幼”

发布时间: 2015-03-03 08:48:56  来源: 荆楚网  作者:蒋继承  进入电子报

  民革将提交提案,“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3月2日中国广播网)
  有德国媒体称,过去几十年中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上世纪70年代离婚率为2%左右,90年代已经上升到14%,而2013年的离婚率高约27%。在离婚率节节攀升的现实下,民革的这一提案,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应该说是值得肯定的。只是有一个问题,限制离婚真能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吗?会不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
  在回答这两个问题之前,先来归纳一下夫妻离婚有哪些原因。第一个是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在一起生活彼此都感到痛苦,离婚是最好的选择;第二个是一方做了对不起另一方的事,离婚是必须而为之;第三个是一方太过强势,让另一方无法再继续与之生活,离婚是无奈之举。
  无论哪一个原因,勉强生活在一起,对大人和子女都是一种折磨。笔者曾见一对夫妻,妻子强势堪比慈禧太后,丈夫包干所有家务并上交工资卡,仍不能获得妻子的满意。等到儿子考上大学,“忍者”丈夫虽已年过半百,却仍然走出了苦守二十多年的家,一去不回头,毫无半点留恋。俗话说好聚好散,即便离婚不再是朋友,与其忍受“长相厮守”的痛苦,不如“阵痛”后重新面对生活,而“限离”却把双方追求幸福的希望一杆子打死了,显然不妥。
  大人离婚,受伤最深的永远是子女,即使不离,家庭也不会再有快乐。所以说不管离婚与否,子女都会受到伤害,“限离”并不能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在这样残酷的现实下,相比讨论孩子多大才能离的问题,更应该把着重点放在怎样减少对孩子的伤害上才是。
  综合前文三种离婚原因,笔者认为,不管分居也好,还是离婚也罢,法律都要为弱势的一方“撑腰”,让强势的或者存在错误的一方承担更多责任。要保障离异家庭子女在物质上的基本需求,更要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因此,“限离”不可取,更好地“护幼”才是根本。
  稿源:荆楚网
  作者:蒋继承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沈素芬)
关键词:限制离婚;民革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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