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评论 > 东湖观点

交通违章权威查询
刘运喜:新闻立法应有利于规范新闻传播秩序
发布时间:2015-03-10 10:12:46来源:荆楚网

  3月7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杰介绍,人大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本届人大内有望提交审议。今后凡是属于公共新闻传播范畴的,包括互联网新闻服务等,都将纳入到新闻法管理中来,不过自媒体这一传播形式暂不会纳入。(3月8日《京华时报》)

  人们期待和呼唤多年的新闻立法有望在本届人大内提交审议,这对于新闻人和全体公民都是一个好消息,从此新闻传播将走上法制化轨道,走向规范有序。

  新闻传播是一种信息传播,是人们了解国内外新闻资讯、时事信息的重要渠道。新闻传播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传播,传播什么,不传播什么,与传播者的政治立场、阶级倾向、利益追求、新闻价值观密切相关。近些年来,一些新闻媒体自律不严,管理失控,丧失原则,违反纪律,出现了假记者、假新闻、有偿新闻和新闻欺诈等行为,破坏新闻传播秩序,造成了新闻传播的混乱。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新闻传播立法,对新闻人、新闻传播机构的权利、义务,新闻传播的原则、纪律,新闻传播的管理、审查,新闻传播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既要赋予和保障新闻传播的充分自由,又要加强新闻管理,严厉打击假记者、假新闻和新闻欺诈等行为,维护新闻传播秩序。

  笔者认为,新闻传播必须坚持党管新闻原则,尊重新闻传播规律,传播好声音,弘扬正能量,传承民族美德,有利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人民的“三个自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实现中国梦服务。新闻立法应一视同仁对待传统媒体与现代新媒体、官方媒体与民间媒体,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按同一尺度进行管理。国家既要严格管理官方媒体、传统媒体,也要加强对新媒体、民间媒体的监督管理,从而终结传统媒体“戴着镣铐跳舞”的尴尬局面。至于自媒体,因为涉及个人隐私,暂不纳入管理,是对公民个人权利自由的尊重。但作为自媒体人应该加强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

  新闻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内容和体现。然而,自由又是相对的,没有纪律保证的自由,最终是没有自由。期待本届人大在深入调研、广泛征集民众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新闻传播规律,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尽快出台我国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有序传播保驾护航。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运喜

(作者:刘运喜  编辑:杨虹磊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

-->
  • 湖北焦点
  • 国内要闻
  • 娱乐推荐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