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日上午,笔者掐着秒表计算,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贩毒案件,仅耗时5分18秒。这一“刑事速裁”审判模式,是广州司法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征程中,开展的又一项重要试点工作。(4月8日《南方日报》)
越秀区法院法官黄莹7日上午被安排3个案件的庭审。经庭前审查,三案均由她独任审判,采用的都是“刑事速裁”。庭审过程中,省略了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5分多钟审一个案件,不到20分钟审了3个案件。审案变成了“直接宣判”,甚至险些连判决书也懒得念了。律师成了“哑巴”,检察官成了隔空观火的“旁听者”。这样的庭审又有什么意义呢?
全国人大虽然授权最高院、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但对于“刑事速裁”案件也应该慎重。“刑事速裁”案件适用的范围应该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无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人大授权上述案件可以进一步简化刑诉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但简化程序不等于不要程序,5分多钟审判一个案子,实际上就是“直接宣判”,这是误读了人大的授权。
适用于“刑事速裁”的案件是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那么,谁来判断这些犯罪嫌疑人只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预先就断定案件当事人只能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不是“未审先判”吗?再说,有了这个规定,法官可能为了图省事,为了提高所谓的“办案效率”,会不会存在故意放低刑罚标准,原本要判一年以上徒刑的压低到一年以下了呢?这样的从轻发落,法官省了事,犯罪嫌疑人也高兴,但在“皆大欢喜”的同时,会不会造成错案,使一些犯罪分子更加嚣张,放出去以后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像7日当天黄莹法官审理的这起贩毒案件,这位毒贩是个累犯,曾经因贩毒多次被判刑,这次虽然贩毒的数量不大,但理应受到重判。而这次却只判他10个月徒刑,这种轻判,是值得质疑的。
现在法院人少案多,“刑事速裁”为的是提高审判效率,但绝对不是成为“图省事”省略必要的审判程序,对犯罪分子减轻刑罚的理由。特别是律师成了“哑巴”,检察官成了“旁听者”,使原本控、辩、审三方独立平等、互为作用的“三角局面”被打破了,不可避免留下无法兼顾公平正义的“天生缺陷”。由于“刑事速裁”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这种过大的裁量权建立在法官的个人道德之上,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和道德危机,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再说,这类“刑事速裁”都是不公开审理的,在人民法院强调“阳光司法”的大背景下,将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司法审判对效率的追求已是大势所趋,但追求效率不等于不要司法程序。刑事案件事关被告人人身自由和财产的予夺,理应具有更大的严肃性。相较于民事案件对于公平与效率的取舍,刑事案件应当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绝对不能以牺牲案件的公平正义来换取效率提升的不利后果,这样会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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