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导游陈春艳火了,只不过这个“火”,带了几分臭名昭著的味道。
5月1日,陈春艳带团由丽江返回昆明,赴西双版纳前,因嫌游客购物少,便在旅游车上对游客讲出侮辱性语言,强迫游客购物,并威胁取消行程安排,中止旅游合同。
“没良心、不要脸,你可不可以为你良知买份单?如果你连一点点的良知都没有,会遭报应的……”长达5分钟的骂人视频一经上网,瞬间激起千层浪。
短短两天,处理结果下来了:吊销陈春艳的导游证,并对其所属的风华旅行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对旅行社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同时,涉事导游及旅行社也被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处理不可谓不及时。但是综观这个事件,有个隐性的“潜规则”问题没有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笔者接下来试分析之。
首先是导游生存现状的“潜规则”。当事导游陈春艳坦承,当天游客报的是“低价团”,像这种团,只有游客多消费,自己才拿得到带团的酬劳——也就是说,持有国家注册的导游证上岗的导游们,尽管辛苦工作了,只要顾客没有消费,他们还是连最基本的工资拿不到,导游们唯一的收入只依赖游客的购物提成!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早有明文规定:各旅行社必须向临时聘用的导游人员支付导游服务费、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而涉事的风华旅行社却公然违反法纪,而且据记者事后调查,导游靠游客购物提成吃饭俨然已成为旅游行业“潜规则”,可见这一行业内部有多乱!
其次,旅游合同也有“潜规则”。陈春艳事后坦言,当天其带的团是“低价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购物团”。按合同,她要带游客进几个购物店,让游客消费。但此次带的游客相当“抠”、购物“不给力”,“三四个人才买了1000块钱”,与别的团“一个人动辄买三四万的东西”相差巨大,于是引起了陈春艳的强烈不满,于是本来要去西双版纳的行程,中途强制取消。
笔者很想知道的是:当初旅行社和这一批“低价团”游客们签订的到底是什么“合同”?这个合同上可曾明码标价,要求游客们必须购买多少金额的物品?
根据游客们在购物过程中的“不给力”表现,可以肯定的是,这是图实惠的一批人,他们的购物欲并不强。不难想象,如果旅行社在一开始签订合同时,就明确每个人必须消费几千元钱,估计也不会出现后面的矛盾了。所以,我们能够推测,旅行社从签订合同开始,就在“低价”和“购物”之间,与游客打起了太极:有人想图实惠,好,我来开设负团费的团。先让你过来,再来一个“请君入瓮”,慢慢宰你。最不济,实在赚不到钱,就强制取消行程——这,就是旅游合同的“潜规则”。
其实,国家《旅游法》早已经明文规定了旅行社、导游和游客三者之间的各种权益和规范,那为何事到如今,还是会有这些潜规则大行其道呢?
笔者认为,是因为我们的社会缺乏一种“契约精神”。
“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契约精神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在契约未上升为契约精神之前,人们订立契约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约的订立采取的是强制主义,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
正是因为公众没有形成契约精神,所以即便有比较完备的《旅游法》,旅行社、导游、游客三大主体之间还是不能依据这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言及于此,问题也就来了:为避免日后重蹈覆辙,旅游局是否该介入进来,规范旅游市场?教育、宣传部门是否也得到了启示,着手大力普及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众契约精神?
稿源:荆楚网
作者:沈素芬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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