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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育兵: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应成为常识
发布时间:2015-06-15 11:26:04来源:荆楚网

  企业按月支付工资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需要停工的,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日前,省人社厅起草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信息时报》6月13日)

  广东省人社厅起草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企业按月支付工资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成为亮眼的条目。据笔者所知,以条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这应是第一次。

  《劳动法》第15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相关的解读是,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的最长支付周期为一个月,也就是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超过当月规定的日期发放工资是违法的。但工资次月发放在企业普遍存在,似乎也得到了劳动者的认可,仔细想来,也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企业需对劳动者的绩效进行考核,才能确认工资的数额。但无论如何,许多“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被压2个月工资”,都是说不过去的。

  由于劳动者事实上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往往演变成用人单位的“一言堂”。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省明确工资支付日期,就有了非常强的现实意义。此前,《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出台,虽未明确支付日期,但却规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古人从当官的,到打长工的,主体实行的都是“年薪制”。按年结算,一次结清。在南朝宋以前,辞职者结算工资时间一般以“芒种”, 即每年的6月6日前后为标准。如果在芒种前辞职,则其一年的工资悉归后任和替岗者。在南朝宋元嘉末年,即公元450年左右,刘义隆推行“按月分俸”,对工薪阶层影响巨大。“月薪”即工资月结月清,清了走人,给劳动者的“跳槽”带来了便利,很好地解决了因薪水发放引发的问题,可以说是中国现代“月薪制”的雏形。

  由此可见,虽然年代不同,但推行月薪的意义却是基本相同的。广东省在解释规定时说,“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这无疑和古人的理念是相同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关育兵

(作者:关育兵  编辑: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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