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一条“呼吁对贩卖儿童的罪犯一律判死刑,请接力”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同时有网友提出国家应改变法律条款,坚持“拐卖儿童者判死刑,收买儿童者判无期”。省高院刑庭法官表示,拐卖儿童犯罪一直是法院严厉打击的重点,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毫不手软适用死刑,但要遵从罪刑相
适应原则。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处以极刑,不科学也不可取。(《河南商报》)
微信朋友圈是个很奇怪的圈子。不知何时起,身披伸张正义外衣的营销就像病毒一样地传播。作为朋友的你想不接受都不行。针对这条对拐卖儿童喊杀的信息而言,这次也没有例外,甚至几乎刷爆了昨天的朋友圈。然而,这种呼声越是高涨,越与我们依法治国轨道偏离得更远。当我看到朋友圈内一条接一条的转发时,不禁毛骨悚然。但此刻,转发者想必是激情高涨的,以为他(她)的转发是对惩治犯罪、保护儿童做了力所能及的贡献。
事实上,对于拐卖儿童,我国现行刑法有法可依。对于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以适用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由此不难看出,在对于惩治拐卖儿童,保护儿童权益方面,我们的法律不是一片空白。而且法定刑最高可以处死刑,也说明对于此种犯罪的惩罚手段不可谓不严。进一步说,这对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威慑力也是具备的。如果将此面扩大,对凡是拐卖儿童者一律用死刑,也未必就能防范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发生。
当前,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相比其他国家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任何一个崇尚文明、法治的国家都会把死刑的适用范围限制到最低。我国近几年来对慎用死刑也做出了不少努力,这充分说明在制度设计层面,我们不是采取“以恶报恶”的野蛮手段来惩罚犯罪。对于拐卖儿童者一律处死,显然与这种法制进步背道而驰。
公众对拐卖儿童“杀声”一片,这不是法治社会的正常反应。如此超出理性的呼吁,反而更加说明大多数人缺乏对法律的真正敬畏。防范儿童拐卖,并不是“就地正法”即能够解决的问题。刑法的惩治目的并不是惩治行为本身,而是它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历史足以印证,古今中外靠杀戮来维护统治秩序的王朝有几个是长治久安的呢?因此,要想社会秩序让我们满意,我们自身得心存敬畏,保持理性的思维来对待每一个案件。
稿源:荆楚网
作者:罗思章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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