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0日,《郴州日报》刊登一则公告:“袁国富,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身份证号码432801197005012072,家住郴州市北街张家巷1栋601号。你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于2015年8月28日前回单位人事科报到上班,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3条第五款规定,予以辞退。”(8月21日新华网)
不得不说,最近似乎很流行玩儿失联,从飞机失联到银行存款失联,现在副局长也开始失联了。飞机失联我们必须寻找,因为上面有许多乘客生死未卜,银行存款失联我们也要调查,因为涉及了众多储户的经济利益;那面对副局长失联,我们真的有必要登报么?在笔者看来,实乃多此一举。
为此,笔者专门查看了《公务员法》第83条第五款具体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情况,可予以辞退。再看这一条的具体释义,“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力,是国家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国家机关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与公务员的人事行政关系,无需征得公务员本人的同意。”
《公务员法》上有明明白白的规定,辞退是单方面的,无需征得公务员本人的同意,也没说一定有事前告知的义务。公务员从进入队伍开始就应该遵守《公务员法》的规定,且作为一个副局长,应该比一般的工作人员更加懂法守法。我想对于辞退的规定副局长是明了的,就算不清楚,难道就可以例外?许多罪犯都说是在法庭宣判以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原来是触犯法律的,这也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啊。因此,在笔者看来,登报发文实乃多此一举。
回头看看物价局为何要多此一举刊登公告呢?该副局长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估计到8月28日就满足辞退的条件了,显然物价局表示很焦急很为难。领导万一29号回来了该怎么办,是辞退还是继续留任?如果不发此公告,万一得罪了领导,岂不是脱不了干系。
从郴州市物价局刊登的这段公告中,大家看到的只有权力的任性和制度的无奈,试问,如果物价局一个普通工作人员联系不上不假不到超过规定期限,物价局会登报发公告么?如果是物价局一个临聘人员不假不到呢?估计早已被辞退几次了吧。该局长之所以有恃无恐,依仗的莫不是自己身为领导的地位,物价局之所以登报发文,害怕的是得罪领导手中的权力,在制度面前做不到人人平等,说到底还是权力在作祟。
在笔者看来,郴州市物价局真正该做的不是登报寻副局长,而是重树法治思维,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管是副局长还是临时工,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就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如果28号该副局长还没回来,也不能仅仅辞退了事,是不是应该请纪检部门做做调查审计,把该局长涉及的工作和资金捋一捋,也许更为实际些吧。
稿源:荆楚网
作者:龙景歌
(作者:蓝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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