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这两天,一张疑似民警为官员打伞,伞旁还停放一辆豪车的照片在网络上引起网友关注。网友爆料说,这是陕西一名镇上的官员在视察火灾现场。 此前有网友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大柳塔镇纪委书记开路虎视察火灾现场,并有民警为其打伞10多分钟。(国际在线9月26日)
事故遇难者家属拍照民警为镇书记打伞,上网后引发舆情,干部的作风问题值得商榷。但是,作为地方政府,应该认真对待网络舆情,绝对不能因为平息网络舆情而丧失原则,而故意过度支付赔偿金去息事宁人。
对这个舆情,民警为镇书记打伞,首先镇书记没有主动要求或者安排民警去打伞,不存在主动去享乐的动机。民警主动去打伞,书记没有反应,与其说是在享乐,倒不如解释为书记在集中精力思考如何救援,如何处理善后。至于拍照者所说,当时他们几名家属和其他民警就站在太阳底下,他是出于气愤才拍了这张照片。自己的父亲被困火场生死不明,你不抓紧参与施救,却关注警察给委书记打伞,是不是有点不厚道?
仅仅给镇委书记打伞本来形成不了舆情,之所以此照片能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主要是乡镇书记开路虎视察火灾这个坐骑出现了问题,车的价值和镇书记的职位明显不匹配。其实,如果不是公配车辆,国家也没有文件规定,镇委书记不能开路虎私家车。只要镇委书记能说明购车款的合法来源,属于合法收入,开卡宴谁又能管的着呢?
根据新闻后续报道,路虎车不是镇委书记的。由此说来,“领导基层视察工作,坐着路虎车”是一则假消息,而就是这则假消息,让镇委书记和地方政府形象遭到社会质疑,影响极坏。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建议镇委书记采取自诉的方式,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此次事件。
诽谤罪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对“诽谤罪”的处罚。《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黄某发布“领导基层视察工作,坐着路虎车”被多媒体转发后,引发全国关注,显然已经超过了5000次。
即便诽谤罪不成立,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领导基层视察工作,坐着路虎车”基本符合这个司法解释,既然是寻衅滋事罪,那么这个案件就可由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雨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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