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新快报》)
拾金不昧,当不当奖?奖励拾金不昧,是否就是“道德沦陷”呢?“道德”跟“奖金”沾上了边,是否就会“很受伤”?规定一出,引来了舆论的浪潮,也使得“有偿失物招领”再次在社会上激起激烈讨论。
在许多人看来,《规定》对拾获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更加有利于拾金不昧这一传统得以发扬光大。然而,也有部分群众质疑,有奖拾遗有悖传统的“拾金不昧”,将物质奖励来与拾金不昧行为挂钩,以激发拾得者,这样使道德披上金钱的外衣,把道德廉价化,会制约道德建设。
细细分析,不难看出,争议的焦点无非在于是否有悖拾金不昧的精神。确实,道德的底线不能突破,道德的高标准也应当推崇。然而,笔者认为,“取法乎上得其中”的“奖励拾金不昧”未必就一定不能接受,因为它“接地气”,更人性化。10%的金额奖励,“取亦不伤廉”,客观上还有激励效果,又有何不可?
其实,从《规定》出台的目的指向来看,对好的道德行为进行奖励,是要以有偿的方式鼓励拾金不昧的精神。“抽头”奖励拾金不昧与维护这一传统美德的纯洁性,并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而是和我们的道德建设是一脉相承的。
无论是政府在拍卖失物后按10%比例奖励给拾物者,还是遗失者主动给拾物者予以酬谢,与拾金不还或主动索取高额回报有本质的区别,这些都与拾金不昧的品德高尚无关。因此,怎能依据已经获得了酬谢或奖励来否定其拾金不昧的精神?
某种程度上,这种义利结合的制度设计,也是附和人性心理的良性社会规则的。事实上,从目前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运行效果来看,有奖拾遗不但没有降低公民的道德水平,反而激励了公民乐于助人,使我们的传统道德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可以说规定的制定是值得肯定与推广的。但与此同时,还得注意建立在“小价值”基础上的奖励政策还当完善细节。比如是否考虑设立一定的金额上限?怎样完善拾遗物处理的相关联动机制?如何在物质激励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整体国民的道德素质?这才是规定出台后需要真正思量的地方。
稿源:荆楚网
作者:江夏青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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