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低价团横行,国家旅游局昨天表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10月26日《北京晚报》)
国家旅游局好心提示可取,但一刀切的处罚却有待商榷。该提示的前半句说,游客与经营者订立虚假合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说法绝非危言耸听。因虚假合同是无效合同的一种,依据《合同法》,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需要澄清的是,虚假合同导致的民事法律后果,责任划分是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的,作为行政机关的旅游监督部门无权干涉。这一说法,是国家旅游局基于对《合同法》的理解,给公众提个醒。
但是旅游局想处理游客就非常值得商榷了,《旅游法》也不支持。旅游局提示的后半句说,一旦游客被认为签订了虚假合同,还会受到旅游局的处罚,这是非常不合适宜的。不仅法律不支持,处罚也没有民意基础,缺少合理性。梳理旅游投诉案例,不难发现都是旅行社用低价引诱游客签订合同,然后单方面改变行程引发游客不满。所以,所谓的游客明知行程不符,还与旅行社签订不合理低价游的虚假合同,这种论断是非理性的、不合逻辑的、不可能发生。
不能把判断不合理低价的责任交给旅游者。从市场的角度来说,若没有了对“低价团”的需求,也就没有了其生存的土壤,看似很有道理,却难以避免被质疑是旅游局打击“低价团”不力后的一种“责任转嫁”。过于强调旅游者的责任,然而,游客不仅没有分辨市场中旅游服务优劣的义务,也没有办法正确甄别。
即便有时候,旅行社的定价直接低于成本价,也并不意味着不合理。比如,旅行社的“尾单”,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这是一种正常合理的销售策略,并不违反《旅游法》。而且“尾单”是旅行社的常态化产品,网上甚至有专门收集旅行社“尾单”信息的网站。
还有名目众多的骗术,让人难以招架。有时“不合理低价游”以间接形式包装,游客根本分辨不了。例如,在网络上搜索发现,有不少以香港中老年舞蹈比赛为名头的活动,其实都是“不合理低价游”的变异。
处罚游客,结果还可能适得其反。目前监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的旅游经营者还不能做到集中有效打击,基本上还是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但是绝不能寄希望于震慑游客来整顿市场,这样做还可能起到反效果。很可能一些游客会为了避免遭受处罚,只有“哑巴吃黄连”。这反而助长了灰色旅行社等的嚣张气焰,让市场更加混乱,本来就弱势的旅游者更加弱势。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却问责游客,是本末倒置。游客本就处于弱势,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有关部门切莫也跟着失灵。
稿源:荆楚网
作者:方红城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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