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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江涛:对个人募捐,法律不能“躲猫猫”
发布时间:2015-11-02 11:26:19来源:荆楚网

  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怀胎十年”终于提交审议。草案规定,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10月31日《北京晨报》)

  当下,个人发起募捐是对慈善公益组织公信力不高以及善款来源不足的一种有效补充,不仅给公众表达爱心提供了一个通道,而且通过多元化渠道募集善款,有利于及时救助困难人群。

  但个人募捐是把“双刃剑”,以特殊困难之名诈骗敛财,使公众爱心大受伤害。目前,个人募捐主要存在发起人信息无法证实、善款使用与管理混乱无序等。对此,慈善法草案采取回避态度,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公开募捐。事实上,法律不加规范或一言以“禁”之,个人募捐还会一如既往登录网络,还会出现形形色色的个人募捐事件,引发质疑与争议。因此,慈善法应迎难而上,积极应对。

  应允许个人募捐,从细则上规定,个人网络募捐一律实行实名制,禁止使用个人账户。可给出三个接受善款的账户。一是合法慈善机构的账户;二是发起人所在社区的专门账户;三是发起人接受治疗医院的专门账户。个人募捐提供账户原则上“三选一”,特殊情况下可增加一个账户。

  按照网格化管理的建构,发起人所在社区是个人募捐的责任主体。个人发起网络募捐,必须向网络平台运营商或其他载体提供所在社区的特殊困难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书。所在社区根据网格化管理掌握的信息,逐一核对,出据个人募捐证明书,为其真实性负责。个人利用任何载体进行募捐时作出的个人状况描述与说明,必须与证明书所载事实相符。委托特定关系人代理发起募捐的,必须经居住地社区的核实同意。提供个人募捐网络平台的运营商不得发布无证明文件或个人状况描述与证明文件不符的募捐信息。

  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无论哪一方提供专门账户,都必须为发起人得到及时救助提供财务便利并保证善款的专款专用与安全支付。合法慈善机构按既定的程序走,没有问题。社区应根据募捐所得及时支付发起人所需医疗等救助费用,并负责善款使用与流向的监督。提供专门账户的医院,在发起人需转院治疗时,应立即将剩余善款转付接受转院治疗的医院。如果善款支付迟缓影响发起人及时转院治疗的,提供账户医院应先行出据发起人善款余额担保书,接受医院不得拒绝收治。

  社区可通过民政救济等管理平台对发起人接受善款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发现所募善款足以应对特殊困难时,立即要求发起人停止募集善款或直接在发起人募集善款的网络载体发布停止募集的公告,网络运营商予以积极配合。

  发起人采取非法手段屏蔽停募公告、继续募集的,网络运营负有连带法律责任。对停募后募集到的善款退回捐赠者;无法退回的,由收款账户开设方作为公益善款处理,发起人不得享受这部分善款使用权。对善款余额的处理,原则上,由提供账户者转作公益性善款。如发起人后续仍有困难需要救助的,由所在社区提供必要的证明,可在个人募集额度内申请使用善款余额。

  发起人应通过募集网络平台主动公布善款募集总额、支出使用及余额情况,所在社区定期公布辖区内所有发起个人募捐的善款使用管理情况,并通过网格化管理共享平台,提交民政部门集中公布。民政部门对实施公布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纠。当然,即便有了上述法律规制,个人募捐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法律不断完善、不断补漏;需要爱心社会的不断成长、成熟,但总要比“躲猫猫”的好。

  稿源:荆楚网

  作者:梁江涛

(作者:梁江涛  编辑: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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