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卢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注意到,卢勇还有另一个特点:他曾将部分受贿赃款捐给某所小学,并将一张盖有某小学公章的收据作为凭证交给行贿人。官员用赃款买房、投资,买名酒、瓷器、家具这类案例已屡见不鲜,但用来做”公益“仍然少见。(10月31日《新京报》)
在这个社会,贪官常见,但贪官做“公益”的少见,因为多数贪官都将赃款用于包情妇、养小三、铺张浪费,用于自己奢靡享乐,而能像卢勇这样,拿出一点钱做“公益”的,实属不多。
按照惯性思维,赃款来路不正,只能“悄悄地”花,不能“见天”。卢勇却能拿出一点受贿赃款捐给学校,难道是他心中有爱?还是善心大发?在笔者看来,这更像是一种“伪慈善”,是官员为了树立正面形象,取得组织的信任,而做出的一种“小聪明”罢了。
首先,卢勇捐出的赃款并不多。通过调查,卢勇在担任海南澄迈县委原副书记期间,四年间他受贿900余万元,受贿币种有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受贿数额合计超过900余万元。可以见得,他贪腐的“胃口”巨大,野心勃勃。可是,他仅拿出了极少的赃款捐献出去,显然真心不够,假意更多。
同时,做“公益”可为官员树立正面形象。官员好不好,民众心里有杆称。然而,大多数看官员,几乎都只看到其表面,而难发现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官员做点“公益”,再通过媒体大肆报道,其正面的形象便在公众心里扎根了。同时,组织也会因官员的良好表现,而寄予厚望,甚至委以重任。
而且,做“公益”也是贪官规避风险的不二选择。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的决心毫不动摇,各级纪委的查处力度更是愈发严密,官员稍有不甚,就可能因腐败而“落马”。通过一些正面行为,取得组织信任,是官员抵制监督,规避风险的常用伎俩。这也算是“两面官员”的一大典型。
贪官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赃款,用于“公益”,本就失去了意义,毫无慈善的“味道”,这只能算一种假爱心、伪慈善罢了。如果官员想当慈善家,就应该拒绝贪腐,将自己正当收入的一部分捐出去。钱多少不重要,关键是爱心是否真诚、真实!
稿源:荆楚网
作者:许刚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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