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六年时间里,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11月3日《法制晚报》)
近年来,虽然受贿罪的罪名广为人知,但是,“单位受贿罪”还是鲜有提及。什么是单位受贿罪呢?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说的直白一点,就是国家党政机关接受其他单位或是个人的“赞助”,私设“小金库”,为本单位职工谋求福利。淮南市这次一究到底,终于让所有人意识到,以单位之名受贿同样是违法行为,是“法必责众”。
单位受贿罪在1979年刑法中就有提及,之所以未走进大众的视野,是因为一些单位涉及到“小金库”事件时,往往以“自查自纠”的方式解决。本着“利益均沾”“人人有份”的原则,“单位受贿”被披上了一层保护衣。其实,相较于个人受贿,单位受贿的频率也并不算低。淮南市单位受贿案无疑让大众对“单位受贿罪”引起了重视,也为更多的单位负责人敲响了警钟,单位受贿的影响无疑是更加恶劣的,将受贿集体化、公开化、甚至是制度化,这是对国家党政机关廉洁性的严重伤害。
此次淮南“单位受贿”案虽小,但是警示意义却很大,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为单位职工谋求私利,也是一种腐败,国家党政机关的权力是为广大人民谋求福利,而不是为少数职工服务。在如今反腐的大背景下,这类实属罕见的案子,是在为每一位国家党政机关的干部、职员敲响警钟,反腐触角已经深入单位领域,无论为小集体谋私利、还是为个人谋福利,违法必究,绝不手软。
稿源:荆楚网
作者:尤燕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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